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7:43:24 465 人看过

1、股东会的召集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为:首先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主持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时,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以上程序,在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由执行董事直接召集和主持);如果这样还无法操作,则由监事召集和主持;最后,还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由此可见,新法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规定得详细而全面,希望穷尽一切方式保证股东会的召开。

2、股东会的决议方式

过去,股东会只能以会议作为决议的方式,即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现在,新公司法还新增了一种决议方式,即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这种决议方式的确定,减少了股东会召开的经济和时间成本,提高了公司运营效率。更重要的是,确认了实践中多数公司以此种方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另外,临时会议提起的资格条件也有所改变。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与旧法相比,股东提议资格由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降低至十分之一,这一改变更有利于股东会的召开。

3、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再是唯一的股东会表决方式,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可自行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的通过标准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超过二分之一表决权即可。

2、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____公司股东大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股东会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股东为股东会的成员。

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他人。

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董事长出席;董事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分为年会与临时会议两种。

每年1月中旬,召开公司股东年会,审议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__人)或独立董事少于__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六条董事长或者全体股东推选的股东代表为会议主席,负责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

第七条会议主席的职责包括负责协调股东关系、把握会议进程和组织起草会议决议草案。

第八条股东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各项材料,并于开会前10日发给股东代表。同时要督促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汇报与各自相关议题的有关情况,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九条会议议程:会议主席介绍召开股东会的原因;由议题负责人介绍需讨论的议题的内容和背景;股东讨论;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

第十条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须经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当在决议上签名。

第十一条股东会办公室负责记录股东会情况,详细记载股东代表的发言,在会议结束后,应由股东代表审阅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股东会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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