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重印图书是要通知著作权人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2:00:31 94 人看过

1、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2、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律师补充:

1、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5日 12: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著作权人相关文章
  • 图书出版商和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版者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出版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图书出版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的,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的60%支付违约金,除出版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取得合同中的专有著作权,从而取得作品传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权利。人格权,即出版者在出版物上签字的权利。产权包括以下两种:首先,出版商有权使用格式。同一作品的出版不得抄袭和采用他人书籍的版式,否则将构成对他人书籍版式专有使用权的侵犯第二,出版者对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面、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图书、报纸、杂志的出版者不得抄袭或者采用他人的装帧设计,否则将构成对他人排版设计专有使用权的侵犯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已出版的书刊
    2023-05-07
    382人看过
  • 图书出版人与著作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图书出版,出版人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出版人出版图书的期限、数量、质量和应支付的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出版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出版人的原因导致作品不能出版,除在出版合同中另有约定以外,出版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付酬标准的60%支付违约金。出版人在合同约定中取得专有出版权,使在作品的传播中取得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人身权,即出版人取得了在出版物上署名的权利。财产权包括以下两种:一、出版者对版式享有使用权。出版同一部作品的出版不得抄袭,采用他人的图书版式,否则构成侵犯他人对版式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二、出版者对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图书
    2023-04-29
    172人看过
  • 图书出版者对出版作品享有什么权利
    一、图书出版者对出版作品享有什么权利1、图书出版者对出版作品享有的权利规定如下:(1)图书出版者对出版作品享有的权利按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确定;(2)没有约定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二、出版者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
    2023-08-14
    442人看过
  • 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后,著作权人还是作者吗?
    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后,著作权人还是作者。著作权是一种具有极强人身依附性的权利。作者和出版社签订合同只是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转让给出版社所有。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后,著作权人还是作者吗?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2022-07-04
    352人看过
  • 图书的重印需要经过出版社的同意吗
    图书重印或图书再版需要双方同意,出版社与原作者。(一)当出版社图书需要重印、再版时,出版社应当通知原著作权人,并支付一定报酬。在图书出版合同的有效期间,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或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例如,图书出版者认为该作品的再次印刷不具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拒绝著作权人重印、再版的要求,著作权人可以终止该合同。(二)当自费图书作者需要重印、再版时,这个是个纠结的问题,原则上使用新书号,重新CIP备案,比第一次省去的是审稿时间,一般1个月内都可办成,如果作者单方面印刷,未通知出版社,若查出来属于侵权行为,印刷厂未取得印刷许可未备案因盗版图书有连带责任。如果出版社评估后感觉图书还是有比较好的市场,也是可以接受稿件,免费出版,并支付作者响应的版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
    2023-02-21
    133人看过
  • 图书出版者如何正确行使出版者权
    我国《》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图书的出版作了相应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时应遵照以下规定:一、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具体内容依据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二、版式设计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该项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三、图书的修改、删节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四、图书的出版、重印、再版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
    2023-06-08
    451人看过
  • 重印书的著作权
    不少出版社对重印书的著作权问题还缺乏足够的重视,造成著作权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一本英语语法方面的图书,作者在编写该书时,参考了一位同学的英文语法材料,并将部分内容译成中文,编入该书中,最后以个人署名方式在某出版社出版。首次印刷后,提供材料的这位同学对作者提出意见,认为该作者不仅仅参考了自己的材料,而且把其中的部分内容经翻译后直接编入该书中,则该作品应为两人的合作作品。这位作者认识到这个问题后,向同学表示了歉意,从首次所得稿酬中拿出一部分付给这位同学,并表示下次重印时署两个人的名子。但这些情况该出版社并不知道,而且在重印时也未通知作者,仍按原来的方式署了一个人的名字,待重印样书送到作者手中时,两位作者都提出意见,要求出版社署上两个人的名字重新印刷。一部反映二战内容的文艺作品出版后,一直有一批库存图书未销出去,恰逢1995年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出版社换了封面,重新推向市场,但未
    2023-06-08
    456人看过
  • 专有出版权只为图书出版者所专有吗
    专有出版权只为图书出版者所专有吗?非也!一、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于作为原始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可给图书出版者,也可以将其许可给其他民事主体(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只能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图书出版者,也并未明文禁止不得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其他民事主体);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法授予被许可方再授权,即由被许可方再许可第二人出版或专有出版相应作品的权利。这是民事经济权利自由处分的基本原则,应当同样适用专有出版权这一民事经济权利。二、虽然我国现行只明文规定了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相应的专有出版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同时并未明文规定只有图书出版者才享有专有出版权。这一法律规定并不等于今有出版权只能归属图书出版者。法律规定了图书出版者得以享有因合同约定而受让得到的专有出版权,但并不排斥其他民事主体也同样
    2023-06-08
    285人看过
  • 出版社作者著作权还享有吗?
    一、出版社作者著作权还享有吗?在书籍出版后,作者仍享有著作权,而专有出版权是归出版社的。但是出版社享有的这个权利是受作者和它签订的合同的期限约束的,只要约定的时间一过,作者就可以和其他出版社重新签订出版合同。任何一本书写出来,只要不是抄袭的,就具有著作权,著作权只要没有转让,就始终都是作者的。根据《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社(即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时,应与作者(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这既是《著作权法》的要求,也是避免纠纷的需要。出版合同要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地区内享有的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任何人不得出版。但是一定要注意,专有出版权仅是著作权中使用权的一项内容,不能把它混同于版权(著作权),更
    2024-01-23
    216人看过
  • 出版图书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什么?
    一、出版图书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什么?出版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下: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剽窃他人作品;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影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其它侵权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1、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2、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2024-01-26
    166人看过
  • 已出版的图书需要登记版权吗
    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作品进行版权登记采取自愿的方式,而出版的图上著作要归属已经很明确了,没有必权进行版权登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2023-06-13
    347人看过
  • 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审核登记程序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和《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等规章的规定,我局对本市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和台、港、澳图书的版权贸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二、凡北京市的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对外或对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登记。出版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出版境外图书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2、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3、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4、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表格《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三、北京市版权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
    2023-06-21
    149人看过
  • 出版印刷中著作权属于谁
    一、出版印刷中著作权属于谁在书籍出版后,作者仍享有著作权,而专有出版权是归出版社的。但是出版社享有的这个权利是受作者和它签订的合同的期限约束的,只要约定的时间一过,作者就可以和其他出版社重新签订出版合同。任何一本书写出来,只要不是抄袭的,就具有著作权,著作权只要没有转让,就始终都是作者的。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社(即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时,应与作者(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这既是《著作权法》的要求,也是避免纠纷的需要。出版合同要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地区内享有的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任何人不得出版。但是一定要注意,专有出版权仅是著作权中使用权的一项内容,不能把它混同于版权(著作权),更不能认为作者已丧失其他权利,实际上,作
    2024-01-08
    475人看过
  • 我国对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限制?
    在各种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在我国,作品的出版权非经国家授予出版资格的单位,不能从事出版业务,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权经营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图书。(2)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有期限的,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并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专有出版权仍然不能超过10年。(3)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4)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除非出版合同另有约定,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出版权,著作权人对其他文字形式的版本可自由另行联系出版。(5)在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导致专有出版权终止的事由,或者发生了严重违反
    2023-06-08
    268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 更多>

    #著作权人
    相关咨询
    •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 图书出版是否应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2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图书重印出版者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13
      图书重印出版者具有版式设计、出版等专有性权利。图书重印出版者具有如下义务: 1、严格按双方约报酬、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2、若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3、其他应尽的注意义务。
    • 精品图书侵犯著作权查重出版如何处罚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0-17
      可以到司法鉴定中心申请查重。如果出版的图书遭到了他人以非法的手段做出了侵权的行为的视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的情况,受害者一方可以依法向当事人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和相应的处罚的。
    • 图书出版人与著作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3
      图书出版,出版人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出版人出版图书的期限、数量、质量和应支付的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出版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出版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