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寻衅滋事案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6:04:12 279 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所受潼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就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经我所研究决定,由我所桂宝来律师、吴毅律师承办此案。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和对潼南县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分析,就本案的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侦查行为存在瑕疵,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在本案中,吕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被拘留,于2014年2月8日被逮捕,公安机关均未通知其家属,因寻衅滋事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不属于可以不通知的范畴,因此,办案机关不通知其家属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倪某某于2013年2月22日被拘留,于2013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而倪某某的保证人却是本案的涉案人员杨某,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人不能与本案有牵连的硬性条件。

二、本案认定吕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相互之间存在多处矛盾。根据吕某某的供述,其打电话邀约了刘某某、李某、徐某、王某、倪某某去金至樽查看吕某被打一事,但从倪某某、王某的供述来看,该二人系吕某某通知其去帮忙。能够得到证实的就只有刘某某、李某、徐某三人系吕某某邀约,后因未在金至尊找到人而离开了现场并且未返回。

第二,就杨某、倪某某、王某对吕某某的辨认笔录来看,卷宗显示:2013年2月21日18时30分,潼南县公安局民警蒋某、周某等人在周某的见证下,辨认人王某对10张照片进行了仔细辨认后,王某指着第4张照片说:这个人就是2013年2月7日凌晨1时许,在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金岛歌城外,十几个人手持钢管和砍刀无故对4名陌生男子砍打的组织人之一。由此可以看出,同一时间、由同一办案人员分别组织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并形成记录,且存在复制粘贴痕迹、辨认时间存在逻辑矛盾,因此该三人对吕某某的辨认笔录的真实性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就吕某某是否持械、是否参与殴打周某的情节,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出入:根据吕某某、夏某的供述和蒋某的证言,吕某某并未持械,也未参与殴打周某。但倪某某、王某、杨某的供述存在惊人的雷同亦或是巧合:我看见围砍四名陌生男子过程中,吕某手上拿的钢管、吕某某拿的一把长砍刀,外号***的手上拿的长砍刀,以及吕某叫来的三名我不认识的男的手上都是拿的长砍刀,其余的人手上拿的什么东西我不记得了。

第四、就参加本次打架的刀、棍来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之间也存在出入。吕某某供述称他到金至尊时,就看见有人手上拿着钢管、砍刀,吕某某的其他朋友还从吕某某的车上拿了部分砍刀和铁棍。夏某称刀是倪某某、王某拿过来的。杨某证实是杨某骑摩托送来一捆刀。倪某某证实,刀和棍是从一辆黑色小车里面抱出来的。王某供述是倪某某从金至尊外面的人行隔离道的草丛里抱出一捆用白色塑料包起的砍刀。李某证实是王某从渝CE***车子里面拿了一个尼龙口袋出来,里面全是砍刀。徐某证实看见一枝花从宾馆抱了几把70厘米长的砍刀。

第五,本案关键人物吕某未归案,其讯问笔录过于简单,对参与殴打周某、黄某某、王某、陈某、米某的人员具体人数、由谁组织未作交代。

第六,在本案中,吕某某绰号***,吕某绰号***,双方都开了一个鲨鱼堂子,都各自有一批人,其相互之间又不认识,因此,在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证人证言中容易混淆。

第七,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部分证人证言可知,吕某某并未要求其邀约的人员砍人,不应当就其他人的砍人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本案证据单一,除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有瑕疵的辨认笔录之外,无相关物证和影像记录佐证,案件的基本事实难以真实体现。

第九,本案虽经公安局两次补充侦查,但是除一份轻伤鉴定意见之外,几乎没有其他证据,从这个方面来说,指证吕某某为本案主犯的事实依然不清、证据依然不足。

第十,本案中,据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实,参与打架斗殴的有十八、九人,但从证据来看,因吕某某之前邀约的徐某、刘某某、李某未参加,这些人并非吕某某邀约和组织,其之前的邀约、组织行为已经中止,吕某某仅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后面在厕所对米东的殴打,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从以上十点可以看出,吕某某邀约徐某、刘某某、李某情况属实,但该三人因没有找到打吕某某的人而未参加后面对周某等人的加害。王某、倪某某是否属于吕某某邀约存疑,本案中的刀具、钢管等物,均非吕某某提供,且主要作案工具的菜刀,系杨某交给夏某。吕某某在本案中没有伤害周某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加害周某的行为,仅在厕所内打了米某一人。因此,辩护人认为将吕某某仅是一名普通的参与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罪行较轻,将其认定为本案的主犯定性不当。此外,吕某某如实供述在厕所殴打米某这一事实,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就本案民事部分,辩护人认为周某于2013年2月7日受伤,于2014年10月2日提起诉讼,其赔偿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不予保护。同时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其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非周某的人身利益,其行为与周某受到侵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起诉书指控的吕某某系本案寻衅滋事罪主犯,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因此,希望合议庭能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公正判决本案,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XXXXX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16: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主犯相关文章
  • 王XX“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经认真研究本案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王某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她尽管有某些言语不太文明之过,但决非无故寻衅,而是事出有因但远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依法不应任意追求其刑事责任,仅需责令其赔礼道歉即可。兹阐述辩护意见如下:一王某对朱某有过一般漫骂虽是事实,但起诉书指控的两项重要事实缺乏充分可信的证据,依法不能认定。起诉书指控王某叫嚷:把她(指朱某)的裤子脱下来套在头上示众并先后与盛某拉扯朱某的裤子没有任何可信的证据证实。就所谓脱裤示众一节而言:2003年3月7日事发当日,警方一共对四人询问并作了笔录,其中只有朱某本人提及该语,其余三位证人(即许某乘务员、陈某乘警、张某民警)均兹毫未提及上述事实。但奇怪的是许某3月13日,张某3月14日却指证王某曾说过此话;问题是:事发当天三位证人对些此事实均无任何陈述
    2023-04-22
    67人看过
  • 寻衅滋事二审辩护词怎样写?
    寻衅滋事二审辩护词,辩护词应当依据客观事实,提供证据不足的理由,是因为事出有因,当事人不是故意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并非当事人本意,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应当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论处,不能按照刑事处罚,依据治安管理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贵院正在审理的寻衅滋事案件上诉人王XX的委托,指派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董润桃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通过会见上诉人、查阅相关的卷宗材料,辩护人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依据客观事实,认定上诉人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认定上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法律规定。1、纵观本案,认定上诉人有罪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同案犯的讯问笔录等。2、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常常喜欢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随意,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随意并非单纯的主观
    2023-06-03
    441人看过
  • 如何写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我受被告××的委托,作为被告人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②、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2012年3月3日十五时许,被告人自行××到xx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
    2023-02-19
    488人看过
  •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并经同意,指派我担任本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的一审辩护律师。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没有流氓之动机、没有敌视社会之目的、没有行为的主观随意性、没有侵犯对象的不特定性,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也仅造成轻微伤害的后果,并未引起民愤,社会影响较小,对吕某某本人而言,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公诉机关将吕某某的行为一同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失偏颇。因此,我恳请人民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认定无罪,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辩护人:律师律师事务所年月日律师在为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时候,需要先选定一个明确的辩护方向,比如这里的无罪辩护,然后在辩护词中具体说明,当然也是
    2023-04-17
    255人看过
  • 不构成寻衅滋事辩护词怎么写?
    一、不构成寻衅滋事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湖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xx同意,指派xxx律师担任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聪的行为成立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王聪的行为应是寻衅滋事罪,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孔xx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20xx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xx出于朋友义气,加上法律知识淡薄及无知,在其他两名被告人胡xx、孔xx与两被害人产生后参加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造成了两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并共同毁坏及轿车造成人
    2023-06-03
    208人看过
  •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徐州建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尹某父亲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先前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对案件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首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于2005年8月2日随意殴打被害人刘珍虎等人,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是错误的。因为在此次案件中,被告人尹某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无事生非,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先前是认识的,并且被害人刘珍虎还曾经欧打过被告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罪要求的主观随意性。所以对于此次行为按照一般的伤害处理更为适宜。其次,被告人尹某于2004年11月1日,参与的某舞厅殴打梁某泉案中,被告人尹某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恶性也不大。在某舞厅案中,同案人柴某文被严重刺伤之前,被告人尹某就已经知道,同案犯已经有人滋事,但是
    2023-04-22
    31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主犯
    词条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换言之,主犯,就是在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更多>

    #主犯
    相关咨询
    • 寻衅滋事案件辩护词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2-31
      以下是一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范本,仅供参考。尊敬的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XX在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阅读了案件材料,并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XX无异议犯寻衅滋事罪。为了维护XX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法院调查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量刑参考。I.公诉机关指控XX没有异议,但被告XX本案情
    •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28
      尊敬的审判员:我受被告××的委托,作为被告人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寻衅滋事罪从犯的辩护辩护词,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
    •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09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包括下述内容:1、先写XXX担任被告人(您弟弟)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认真阅读本案材料。2、然后说明具体的辩护意见,包括争执发生的的整个过程中,您弟弟参与的部分以及没有参与的部分;您弟弟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以及公诉人指控您弟弟不正确的方面。最后签上辩护人的姓名,写上具体日期。
    • 寻衅滋事案件 如何写辩护词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07
      可以参考下面的格式来写寻衅滋事案件辩护词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
    •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怎样写?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31
      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与抢劫行为之间存在着共同点与不同点。两种行为的共同之处在于:客观行为特征上都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或实施暴力索要财物,行为后果或后果之一都是行为人非法获取了他人的财物,且暴力行为与获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害人都系因受到人身威胁或侵害而被迫割让自己的财物)。主观方面,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直接目的均系索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