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后承包土地上的附属物该如何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14 18:10:59 142 人看过

承包土地到期后,对随着物怎样赔偿,可以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到法院的起诉流程有: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3: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土地承包期限的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如何处理
    一、土地承包期限的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期限的法律规定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二、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如何处理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的处理如下: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2.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依法经过土地承包程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
    2023-05-06
    259人看过
  • 土地承包权收回附属物怎么办
    一、土地承包权收回附属物怎么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二、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不是其他财产。(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
    2023-05-06
    178人看过
  • 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权属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一、征地补偿款退规定是什么征地补偿款规定如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二、占用坟地补偿标准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对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按如下方式处理: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
    2023-03-21
    399人看过
  • 征收土地承包方建筑物如何赔偿
    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征收的,地上附着物是归承包人所有的,具体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一、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
    2023-06-21
    167人看过
  • 土地上的附着物征地属于谁
    一、土地上的附着物征地属于谁农村土地被征用的,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享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数额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二、拆迁中地面附着物怎么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
    2023-06-08
    280人看过
  • 承包土地种树到期后树木归属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承包方在所承包的土地上已经栽植树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续订承包合同;或者按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处理。一、土地承包是否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生效农村土地承包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方能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有五个法定步骤: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工作涉及全村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经过一个比较完善的程序才能顺利开展土地承包工作。为防止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随意性,从程序上确保土地承包的公平、公开、公正,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第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第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第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这一阶段
    2023-03-29
    418人看过
  • 土地地上附着物包括什么
    一、土地地上附着物包括什么土地地上附着物,顾名思义,是指在被征收土地上除土地本身及其上自然生长的农作物外,由人工投入建设或种植形成的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各类设施与物品。具体而言,这些附着物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如房屋、厂房、仓库等)、构筑物(如水塔、烟囱、桥梁、道路等)、农田水利设施、林木、青苗等。这些地上附着物因其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需得到合理的补偿。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关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这一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这意味着,不同地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主要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被征收土地的具体情况。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照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补偿金额,以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三、征收土地补偿规定及流程征收土地的补偿规定及流程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过程,旨在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
    2024-07-30
    139人看过
  • 承包土地遇到死亡,应该如何处理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包合同所享有的权益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享受。不过,如果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对于通过招标,拍卖等程序取得的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人死亡的,可以由他的继承人继续承包。承包土地确权写谁的名字是的。土地确权到谁的名下,归谁使用,所有权是国家的,只确认该块土地归谁使用而不是所有权。按规定应该是确权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国家要求的就是一户一确权,并且细化到个人,但具体的操作一般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确权,家庭成员内部分配不在确好范围,除非家庭内成员已成家分户的另当别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3-07-03
    326人看过
  • 地上附属物与地上附着物区别
    地上附属物是指在土地转让开发中,所属地块的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股票虽然是动产,但公司可能是无法移动或移动受到限制的。一、地役权是什么意思?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地役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中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如通行他人土地、由他人土地引水、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建筑一定的建筑物等。地役权所涉及的两块土地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供他人役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什么一般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
    2023-03-26
    162人看过
  • 征地价格补偿是否包含土地上的附着物
    一、征地价格补偿是否包含土地上的附着物征地价格补偿包含土地上的附着物。具体补偿项目有: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二、征地补偿管理方法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3-06-08
    187人看过
  • 如何理解土地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征
    2023-07-05
    199人看过
  • 承包土地属于物权嘛
    一、承包土地属于物权嘛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对土地承包权的性质作出说明,但是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而且是有益物权。《民法典》最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规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对物权类型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不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签订承包合同只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为了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使土地关系得以稳定化和长期化,就要用物权化来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就是一个不断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排他性效
    2023-04-30
    56人看过
  • 地上附着物和附属物的区别
    一、地上附着物和附属物的区别1.范围不同:地上附属物是指在土地转让开发中,所属地块的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2.应用上不同。地上附着物一般应用于征地补偿,地上附属物一般应用于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属土地附着物在经济形态和自然形态上都与土地密不可分,故法律上二者的产权归属也是一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
    2023-12-09
    95人看过
  • 土地承包户征地赔偿如何收益
    一、土地承包户征地赔偿如何收益关键是承包方式,如果你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其安置补偿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归你。如果你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你只能得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安置补偿归村集体。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和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你可以提出你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进行补偿。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标准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是土地所有权价值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所有权遵循同样的原则,以实现对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公平保护。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采用区片综合价或者年产值标准,今后则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土
    2023-05-06
    6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土地承包法中的附属物是如何确定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31
      当然是您的建议及时和对方协商处理,争取保护咨询的合法权益。你种的药材还是你的,要是直接不能够用了,就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赔偿
    • 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归属?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
      具体咨询林业管理部门。满意请点评并选择采纳。祝好运!。
    • 承包村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应怎么赔偿?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07
      如果你对征地赔偿准则有争议,能够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限定申请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限定,对赔偿准则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洽;商洽不成的,由准许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赔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土地方案的实施。按照上述限定,你对征地赔偿准则不服,能够先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反映,请求商洽,商洽不成的,向准许征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 按照租赁土地附属物合同如何赔偿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6
      土地上的附属物一般包括:青苗,树木,鱼塘、坟地、机井等。地上构筑物及与土地联成一体的城市基础设施,房屋作为独立类型的上地定著物,一般不包含于土地附属物之内。 房屋的附属物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土地附属物合同中载明的、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一般是指附属于居住房屋的平厦、杂房、厨房、厕所、过道、院落、占地、公有住房非居室等有合法权属证明或不计算租金面积的居室的附属使用部分。
    • 农村土地承包到期之后原承包地归属?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4
      土地承包到期后,现在国家实行的是二轮延包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主要是稳定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长期不变政策而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上规定的是三十年,那么三十后以后如何办理,国家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不过,保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稳定是不会变的,即使对部分土地的重新调整也要分具体情况对待的,对有经济作物或者兴建养殖场的农地也会区别对待,退一步讲,即使对此类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也要对相关投入给予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