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32:47 140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第六条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处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第七条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七)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第九条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财产已经上交财政,应当依法返还给赔偿请求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及时核拨。

第十条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核拨的,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核拨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国家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11: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没收财产相关文章
  •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分级负担。未设立财政机构的乡(镇),其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预算。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财政预算预备费中解决。第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实施赔偿时,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或者财产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
    2023-04-24
    299人看过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第三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六条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
    2023-06-03
    181人看过
  • 江苏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江苏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589号公布自2011年1月17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
    2023-06-03
    61人看过
  • 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支付、承担或者追偿等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
    2023-06-03
    89人看过
  • 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支付、承担或者追偿等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
    2023-04-19
    186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以及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赔偿费用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的确认、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确认以及有关赔偿程序、赔偿费用标准的计算等,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当年实际支付
    2023-04-24
    41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 更多>

    #没收财产
    相关咨询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23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有相关规定2、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第三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
    •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办法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0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1日发布的《湖南省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同时废止。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3-04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而制定的。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2-18
      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具体包括国家赔偿法第33条至第36条规定的下列费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等。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7
      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具体包括国家赔偿法第33条至第36条规定的下列费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