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和要求,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部的有关规定,结合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国土资源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除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原则上都纳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在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司局负责申请的意见答复工作,起草相应的告知书,提供相关答复材料。
部政务大厅负责申请的审查、登记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及相关材料的发送,协调做好答复工作。
第五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司局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司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络员名单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调整,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员名单报送备案。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办理司局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司局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查确定,或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交部保密办审查确定。
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部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
(七)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予公开的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部政务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用途、提供形式等)、内容描述准确(文件名称和文号、项目名称、审批时间等)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有效申请,给予登记受理。
(二)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部政务大厅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字、签章等方式确认后登记受理。
(四)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能够当场口头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口头答复。
第十一条部政务大厅收到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部政务大厅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司局职能分工等情况,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转主办司局办理。
第十三条主办司局自收到部政务大厅转送的《申请表》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的答复类型,选择相应的告知书模板,起草告知书,准备相关材料,经本司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出具《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
(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同时出具《不属于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格式见附件4)。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同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格式见附件5)。
以上三种答复类型,主办司局应当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直接转送部政务大厅。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同时出具《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五)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出具《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3)。
以上两种答复类型,主办司局应当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送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转部政务大厅。
第十四条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主办司局转送的《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或《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后,应当于4个工作日之内审核返回主办司局。凡涉及对重大或敏感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报部领导批准后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司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提供。但主办司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政务大厅自收到主办司局转送的告知书及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答复意见。
第十七条主办司局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公开的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告知书及相关材料一般为一式三份,发送申请人一份,办理司局存档一份,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存档一份。
第十九条信息查阅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土资源部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申请人收到《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后,还需查阅相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部政务大厅预约,填写《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查阅审批单》(格式见附件6),经主办司局、办公厅负责人签字同意,由主办司局办理借阅手续后,可将与申请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以适当形式提供给申请人。查阅后,由主办司局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交还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为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效率,每张《申请表》只受理1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作重复答复。
第二十二条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部为依申请公开工作创造必要的办公条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年度预算,以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部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答复的;
(四)篡改、毁改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对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泄漏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会同驻部监察局对部依申请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受理申请人对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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