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1、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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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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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材料和痕迹。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用来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公正,以及证明当事人与行政行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事实的依据。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诉讼证据可以分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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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特点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3首先,行政诉讼证据,既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在必要情况下依法收集的证据。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给人民法院。其次,证据种类和其他案件的证据一样,主要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专属于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证据)最后,行政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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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有什么特点河北在线咨询 2021-07-10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行政诉讼活动和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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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特点都有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1-12-01(1)行政诉讼证据的最终事实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二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相应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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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书证的特点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5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书证的特点有:第一,书证具有思想性,其内容反映了人们的主观的思维活动过程。第二,书证具有多样性,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符号、图案、表格,还可以是各种证书证件。第三,书证一律是由诉讼参与人制作的。即是由参加行政诉讼的个人和组织,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等制作的能证明案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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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是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14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