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及陪审员: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及刚才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涉嫌寻衅滋事系定性错误,被告人程某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看,该罪主观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出于藐视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以满足其空虚无聊的精神需求,客观上主要表现为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四种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强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侵犯的客体主要为社会管理秩序。而敲诈勒索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之间虽有一定的混淆,但区别还是较明显的,可以从主观方面、侵犯对象、犯罪手段和场所、侵犯客体等方面加以区分。
1、从主观上看,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主观故意是寻求刺激、蓄意生事、挑衅社会,其主要目的是耍弄威风,而非法占有是次要目的,只是被作为挑衅公共秩序的一种手段而己,而敲诈勒索罪则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段某进向被害人李某要钱的动机是非常简单的,如在10月26日的首次讯问时,当侦查人员问起要那些钱是什么意思时,程某的回答是只是想敲诈点钱用用,在另一被告人段某进和被害人陈述中也多次出现敲诈索钱的说法。显然,在被告人程某、段某进的心目中,就是觉得被害人李某胆子小、所经营的游戏厅比较赚钱,想敲诈点钱用用,至于保护费的提法只是个要钱的借口,事实上,程某并未对被害人的游戏厅提供实质性的保护,也没有能力对被害人李某甚至其他商家提供保护的能力。从这点上来说,被告人程某的犯罪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钱。
2、从侵犯对象上看,侵害对象的确定性是区分两罪的重要标志之一。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一般有明确的指向,而寻衅滋事则大多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其侵犯对象绝不限于某个特定的对象,只要可以满足其变态心理,任何人及任何人的财物都可能成为其侵害对象。而本案中,被害人非常明确、被害结果也非常明确,可以印证的是当敲诈未果,被害人将手机押在程某处时,第二天,程某在未取到一分钱的情况下,将手机还给了李某,由此可见程某等人的目的是索要现金,而非其他财物或目的。
3、从犯罪手段和犯罪场所看,寻衅滋事罪往往表现为一种直接暴力式的威胁或者以暴力为后盾的胁迫,犯罪场所多半出现在公共场所,以满足行为人发泄、眩耀、变态的精神目的。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强度远远弱于前者,大多采取隐秘、暗示等方式,犯罪场所一般不选择公共场所。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段某进先后几次向被害人李某提出索要钱财的手段和场所看,首先暴力强度较低,被害人李某多次随同被告人前往娱乐场所、饭店等地消费,虽为迫不得已,但明显没有受到任何人身上的强制,甚至李某的几次讨价还价、声称自己没钱时也没有受到暴力对待。在索要钱财时,均采用到游戏厅叫李某出来门口索财或者事后去去饭店、棋牌房等较为隐密的场所谈事的方式,不具备寻衅滋事的公共性特点。
4、从侵犯客体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社会管理秩序,而敲诈勒索罪的侵犯客体则确定为公私财物,所以我国《刑法》将敲诈勒索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而将寻衅滋事罪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结合本案而言,程某等人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更多的直接体现为侵犯了受害者的财产权,自9月26日,程某与游戏厅的帮工高建泉纠纷之后,两人事后并未到游戏厅去滋事,即使去索要钱财,也多半在但后也未对游戏厅的正常经营带来损害,其索要钱财也是在饭店、包厢等私密性较好的空间内进行,进行定为敲诈勒索更为贴切一些。
二、被告人程某有酌情从轻的情节。如犯罪手段上,被告人并未采取暴力手段,也未对游戏厅的正常经营带来损害,即使在敲诈被害人时也未使用暴力甚至言语威胁。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希望一审法院能酌情从轻惩处。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钱颖刚律师
200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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