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结执行程序后能不能转破产
执行不能转破产的启动主体
我国目前采用破产申请主义。而破产申请对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而言只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在执行不能转破产过程中,申请主体仍为上述范围还是有所扩充,目前存在不同观点。
一是当事人启动。即债务人经确认执行不能时,依据现有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可初步推定债务人此时已出现破产原因,故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破产,并可依据各自的商业判断选择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同时提交破产申请书和因执行不能终结执行裁定书。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规做法。
但实践中,上述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权衡和破产前期成本的顾虑等因素,大多不愿轻易申请破产,致使不少企业早已资不抵债、深陷经营僵局,仍不依法退出市场。如:对债权人而言,难免存在一种固有观念,即其既然已经申请强制执行,虽然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只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就有法院兜底接管,那么总有一线希望执行回来部分钱款,即使最终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如数清偿,但只要自己对执行催得紧,没准能多少追回部分债款,甚至还可能申请部分信访救助金,不至于一无所获,而如果选择破产程序,则意味着自身债权将与所有债权人集中接受清偿,获偿比例必然急遽下降,因此,两相权衡,绝大多数债权人宁愿反复申请恢复执行。而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及其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基于多一债不如少一债的考虑,宁可在一起执行案件中应付个别债权人,也不愿自讨苦吃地启动破产程序同时面对全部债权人,尤其是对于部分经营混乱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更不愿意选择需要支付前期启动资金、并且有审计和评估、管理人参与的破产还债程序。
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执行案件各方当事人自行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并不高,故才有人提出扩充执行不能转破产的启动主体。
二是替代组织启动。有观点认为可寻找法律上可替代的组织在债务人执行不能时申请破产,如行业组织、工商联、上级主管机构等。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申请破产多少需要耗费一定时间和金钱成本,在现在的中国,在缺乏利益驱动的前提下,上述机构未必愿意在现有本职工作之外额外承担相关责任参与破产案件,即使参与,其积极性也未必会高。
其次,上述组织可能在特定行业或领域对债务人具有监管职责,但并非与破产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权益主体,故不具有诉讼上的利益,并非适格的破产案件当事人。
最后,上述组织未必真正了解债务人的真实资信,因此其不宜也不应成为执行不能转破产案件中的申请主体。
三是执行法院启动。即执行法院依职权直接启动破产程序。职权主义与法院非经当事人申请不得自行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义相对应,系指法院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受理破产案件的必备条件,只要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即可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在执行案件当事人怠于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有观点认为可以由承办执行案件的法院直接提出破产申请甚至干脆自行办理破产案件。
二、强制执行2年过了怎么办
如超过2年,申请执行,对方无异议,也可申请执行,对方有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欠款强制执行一辈子吗
欠款强制执行不是一辈子,只要把欠款还上,法院就会把强制执行撤销,欠款一直不还会的情况下,法院会一直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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