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工作联系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7:01:03 249 人看过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性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6日,总部在北京。今年11月8日,经青海保监局核准,在我省成立了分公司,将在我省开展交强险、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意外伤害及健康险等财产险类业务。

为了促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请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根据该公司的工作性质和职责,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与该公司的工作联系,协调解决公司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公司地址:西宁市西关大街57号水电大厦17楼

联系电话:0971—6128392

联系人:张海青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18: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财产保险相关文章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内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布文号:青政办[2002]82号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5月10日召开的现代企业制度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目的通过检查了解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现状,查找存在的问题,重点解决控股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贯彻实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推进上市公司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重点检查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三会”建设和规范运作以及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等内容,具体包括:1、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分
    2023-06-09
    124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的规定,依法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二、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确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
    2023-05-03
    71人看过
  • 青海省民政厅与青海省电信有限公司经充分协商达成土地转让协议
    要情7月27日,青海省民政厅与青海省电信有限公司在西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就土地转让事宜举行协议签字仪式。省民政厅厅长克保、副厅长孙林、助理巡视员李允昌,省电信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建青、副总经理刑仁平及双方相关人员参加了协议签字仪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民政厅与省电信有限公司在平等互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省电信有限公司将所属面积为33286.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有偿转让给省民政厅。该土地位于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广场西侧、金汇路以东、青海省电信局综合楼北侧、开元路以南,土地证号为青国用(2004)第1269号,宗地图编号为48-78-Ⅰ-Ⅲ-Ⅳ宗地(一)号。在签字仪式上,省民政厅厅长克保、省电信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建青分别就双方成功达成协议表示祝贺,并祝愿双方今后继续加强协作,共同促进发展。
    2023-06-05
    324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总工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
    2023-06-10
    133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省财政厅2004年9月)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维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提高职工住房保障能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职工住房消费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
    2023-06-10
    332人看过
  •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后勤物业社会化管理进程,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减轻职工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在青人薪字[2003]308号文件标准基础上人均再提高20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乐都、民和580元/年西宁地区(含大通、湟中、湟源)、平安、互助600元/年循化、贵德658元/年尖扎687元/年化隆702元/年门源、海晏731元/年同仁、祁连、共和、贵南、都兰、乌兰、德令哈、格尔木833元/年刚察、河南、泽库、同德、兴海、天峻、大柴旦、冷湖892元/年茫崖1009元/年玉树、称多、囊谦、杂多、玛沁、玛多、达日、甘德、久治、班玛1082元/年治多、曲麻莱、唐古拉地区1155元/年中央驻青单位可参照执行。取暖费发放办法、财政补助范围等仍按青人薪字[2003]21号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对州(地、市)的补助办法
    2023-06-09
    87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城市低保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我省建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今年5月,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充分肯定了我省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省民政厅研究制订了《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将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省民政厅要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于12月中旬将整改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整改方案(省民政厅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今年5月,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对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开
    2023-06-09
    124人看过
  • 海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后备上市公司推荐工作的通知
    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省国资委、省旅游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增强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我省拟培育一批企业作为上市公司后备资源。请按要求认真做好后备上市公司推荐工作。一、后备上市公司的选拔条件(一)公司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且注册地在海南;(二)公司所从事的行业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三)公司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优势,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四)公司管理规范;(五)公司有直接融资需求。二、材料报送(一)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材料以电子文本形式报送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大楼7楼704室)。(二)报送的材料包括:1.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注册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公司历史沿革,公司股东结构,公司所在行业及主要产品等。
    2023-06-09
    431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为确定我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抵押或质押的商业贷款资金;(二)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筹集
    2023-06-10
    217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国资委、工商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上市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我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始终坚持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推进,始终把股权分置改革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下大气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起来,始终重视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带头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民营资本控股上市公司加快进度,整体改革扎实有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已进入全面攻坚阶段,为确保实现今年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大决策。这项改革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已成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的
    2023-06-09
    122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的要求,依照国家关于水上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和新设立船厂的生产条件许可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外省(市、区)船舶修造厂在我省开展修造业务的,由交通(海事)、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对其建造资格的核查;乡镇、寺院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二、水域安全监管职责:通航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并公布,其安全监管由交通
    2023-06-08
    172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为使各有关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发放过程中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避免争议,更好地完成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发放等工作任务,现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社保部门1、负责审核、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全年预算任务后下达地税部门,并将之列为省政府对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共同目标责任考核指标。2、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并及时通知地税机关。3、在缴费单位每月25日前办理次月缴费申报的基础上,于当月3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次月的缴费单位缴费申报核定表。4、按地税部门提供的单位缴费进账单和到账数额及时核算基金收入,登记缴费单位明细帐,编制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为缴费职工记载个人账户,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账户封存、退休待遇计发等有关业务。地税征缴基金不到账的,暂不记载职工个人账户
    2023-06-09
    155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二OO四年七月)为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占补平衡”政策。现就我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征收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属行政性收费。二、征收对象(一)耕地开垦费。凡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2023-04-22
    456人看过
  •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震应急工作的通知(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全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会议精神及全国、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州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灾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州地震应急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地震应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的迫切需要。海西地处青藏高原板块之上,具备发生大震、强震的条件,震级大、震源浅、频度高、震灾重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上世纪我州境内发生5级以上地震百余次。2000年以来,短短十年中就发生5级以上地震34次,其中昆仑山口8.1级、德令哈6.6级、大柴旦6.3和6.4级地震造成了巨大损失。地震灾害依然是影响我
    2023-06-05
    265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财产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记载保险金额,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所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当发... 更多>

    #财产保险
    相关咨询
    •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行政处罚工资的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3
      在2006年以前,对于违法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的处理,可以遵循人事部针对此类问题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来执行。具体文件如下:人函〔1999〕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
    •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政府招工的产假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2-02
      1、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2、《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注意分清股东财产与财产关联公司财产的关系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1-20
      众所周知,公司一般分为公司财产、股东财产和关联公司财产,那么这三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呢?股东财产是独立于公司法人主体的个人财产。虽然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在业务运营上有一定的合作和联系,但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在财产上相互独立。公司与股东的完全分离是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前提,也是股东以其出资为现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一些民营企业家是一家公司的主要股东,或者一家公司投资多家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财产必须与股东财产
    • 关于海东省乐都区股份有限公司产假及其离职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29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之间是怎样的法律关系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9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