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监督免责条款用哪些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5 15:43:03 441 人看过

审查免责条款的标准:

1、免责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免责条款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免责条款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免责条款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6、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合同免责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吗

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免责条款都具备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具体有哪些

无效的免责条款具体有:

1、明显不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身责任或者明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实际诉讼地位的偏差和不平等,即明显失去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制定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免责条款未提醒当事人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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