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债务人可以如何反驳票据债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反驳票据债务的方式是行使抗辩权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的抗辩、票据权利无法行使的抗辩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第十六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二、票据行为的四个特征是什么
1.要式性。
即票据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载明法定事项并交付。
2.无因性。
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3.文义性。
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其与实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仍按票据上的记载而产生效力。
4.独立性。
指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三、票据债务人和出票人的区别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票据债务人是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后的受让人(持票人)外,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据债务人。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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