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禽蛋孵化场、商品代仔畜生产场)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3:30:11 42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二、办理材料

填报内容真实,齐全;格式统一;需加盖公章。

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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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www.gdsy.gov.cn/)。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兴宁市畜牧兽医局牧政股。

5、现场领取或收取登记兴宁市畜牧兽医局牧政股寄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禽蛋孵化场、商品代仔畜生产场)》正、副本。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4.决定。审核审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禽蛋孵化场、商品代仔畜生产场)》;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服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和平路2号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

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

(三)种畜禽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七)种畜禽场平面图和污水处理图。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还需提供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条。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生产商品代仔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补门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

第三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

十六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五)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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