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0:44:38 492 人看过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是煤矿企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相关法律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关于本案的责任主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本案中,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负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安全要求在东港高速公路占道施工过程中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交通事故发生时值冬季17:30左右,当地已属傍晚,光线显然已经非常黯淡,与白天相比,常人的视线已大为减弱,此种情况下,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施工中理应设置安全警示灯具提醒来往车辆,以确保施工及高速公路来往车辆的安全。事实上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忽视该项义务的履行,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马建科发生交通事故之时除锥形筒之外设置了警示牌等其它必备的安全警示标志,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除此之外,本案中其它有效证据亦不能证明在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方面达到了规范与完备的效果,依法应认定马建科发生交通事故之时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存在欠缺,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也未达到公安部门的安全要求,从而致使马建科行车过程中未及时得到施工安全警示,当发现高速公路路面锥形筒时仓促间难以减速和采取有效躲避措施而造成了本案事故,因此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应对马建科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上海铁通公司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马建科发生交通事故之时除锥形筒之外设置了警示牌等其它必备的安全警示标志,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应认定被告上海铁通公司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存在欠缺,致使马建科行车过程中未及时得到施工安全警示,当发现高速公路路面锥形筒时仓促间难以减速和采取有效躲避措施而造成了本案事故,被告上海铁通公司对马建科的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马建科驾驶车辆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应当注意施工过程中的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由于马建科车速较快且越道行驶,致使其发现路面锥形筒时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避让措施,对本案事故的造成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被告上海铁通公司与马建科各自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应由被告上海铁通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为宜。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对此案争议问题的判断准确,判决结果于法有据。

通过此案可以告诫所有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人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规范施工,在施工安全警示标志设置问题上做到慎之又慎,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的再度发生。作为驾驶员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当时刻注意施工过程中的警示标志,放慢速度、谨慎行驶,确保行车安全。但愿所有的驾驶人员也能够从本案的惨痛中吸取深刻的教训,远离事故,珍重人生。

薛彦林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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