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女士,被告B女士,都30多岁,两人是同事,都已婚,两家的关系曾经很好。
她老公叫我老公大哥,有生意交往,经常在一起我和她是同事,关系不错A女士说。
2008年,A女士的丈夫遇到意外,去世。
B和她老公来看过我几次后来她老公经常给我打电话,问我每天的情况。
A女士说,也许就是因为这个,让B女士以为两人有不正当关系,随后B在单位、亲友面前以及博客上,用不点名的方式攻击她是第三者。
2009年12月25日,A女士以诽谤罪把B女士告上法庭。
A女士诉称:B女士在博客上陆续发表文章,描述数年前充当第三者,与多名男性有染、纠葛不清,私吞亡夫财产等,并把博客地址告知朋友,还发布在单位新闻网上。这些博文在单位里广泛流传,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自己的名誉造成很大影响,并导致自己患上心因性精神障碍,多次去医院治疗。
A女士提供了B女士所写的部分博文:
在自己丈夫遇难后仅仅两个月,就和别人的丈夫紧密联系和频繁接触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一个四十岁的女人了怎么连最最起码的道德都没有??
在部分博客中,B女士还贴出了含有A手机号码(隐去几位数字)的短信照片。
B女士辩称:博客是个人心情经历,所说的事情都有出处(她提供了部分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并未故意捏造、虚构事实);另外博文也未指明对象,未针对特定的人;在单位新闻网上发博客地址是职工权利,并非故意散布,而且单位新闻网无法连接外网,博客点击量不大,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博客文章中有部分说法和人物并不是指A女士;另外,A女士的精神并无异常。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博客没有指名道姓,但是博文中透露的一些A女士个人家庭情况,显示的手机号码等,造成了熟悉A女士情况的人认为描述的就是A女士。另外,B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A是第三者。
法院一审宣判,被告诽谤罪成立,由于目前被告已将相应博客文章删除,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告索赔的精神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B女士被处以管制刑罚,并赔偿原告医疗费。
昨天晚上,记者分别联系了两位女士。
电话里,B女士情绪激动,态度坚决,表示绝不认可这个判决结果,一定要上诉。
我也是受害人,我和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她的丈夫去世后,我和我丈夫帮她处理善后事宜,结果发现她和我丈夫联系非常频繁紧密
我一再提醒她,注意异性交往尺度,有什么事情也和我说一声,不要只是和我丈夫讲,但她不听,还采用隐秘方法联系我丈夫
去年二月,我曾提出离婚,那时我的孩子才一岁多,记者同志,你说如果不是被伤害太深,我为什么要离婚?我只是把自己的真实经历和感受在博客中记录下来,那时我很悲伤、愤慨,说了些过头的话,但我绝对没有指名道姓,而且注意保护她了,她的手机号码我都隐掉几个数字
而A女士则表示,她和B女士的老公非常清白。因为和丈夫的生意交往,B女士的老公十年前就认识她,一直叫她丈夫大哥,叫她姐,成家后,他们两家平常的交往也很频繁。丈夫意外去世,作为很要好的朋友,有一些倾诉和安慰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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