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20:52:42 345 人看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条第四款规定,生产、销售组装汽车或生产、销售擅自改造的汽车,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即没收组装汽车或擅自改造的汽车和零部件,非法产品价值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该条第五款还规定,有第三款,第四款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生产、销售组装或擅自改造的汽车行为可以认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汽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汽车违法行为,因此规定按第3款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中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选择性关系,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犯罪。犯本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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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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