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误诊引发患者死亡谁该担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21:24 302 人看过

投诉——

腹膜炎被误诊为急性阑尾炎

7月17日,霍邱县冯井镇农民年某向记者投诉说,2009年10月19日下午,其岳父蒋某因肚子疼到霍邱县冯井镇中心卫生院就诊,经该院医生谷士程诊断为急性阑尾炎病症,并立即由谷士程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当蒋某的肚子被破开后,谷士程发现不是阑尾炎病症,便进行了简单的刀口缝合,后将其转入阜阳市红十字会骨科医院进行治疗。

阜阳市红十字会骨科医院是一家私立医院,不知道为什么要往骨科医院送,骨科医院与我岳父的病也不相符啊。年某说,阜阳市红十字会骨科医院根本治不好他岳父的病。2009年10月26日上午,他从外地打工回来立即将岳父转入安徽省武警医院。经该院检查诊断为急性腹膜炎,医生说是由于刀口感染所致,当天又将他转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该院医生检查确诊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医院不接收并建议把患者转回最初进行手术的医院。年某说,接下来蒋某再次回到霍邱县冯井镇中心卫生院,2009年11月2日凌晨5点左右,蒋某在冯井镇中心卫生院死亡。

记者在年某提供的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病例上见到,蒋某患的是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记者了解到,急性腹膜炎是由细菌感染、化学刺激或损伤所引起的外科常见的一种严重疾病。多数是继发性腹膜炎,原于腹腔的脏器感染、坏死穿孔、外伤等。其主要临床表现为腹痛、腹部压痛腹肌紧张,以及恶心、呕吐、发烧、白血球升高,严重时可致血压下降和全身中毒性反应,如未能及时治疗可造成严重后果。

调查——

医院允许职工非法行医

由于冯井镇中心卫生院将患者误诊并进行手术,最终患者死亡,从而引发医患纠纷,蒋某的两个女婿要求冯井镇中心卫生院承担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不仅是误诊,谷士程的执业医生资格证竟然在2008年6月份因为诈骗农村合作医疗,被霍邱县卫生局依法注销。按照有关规定,没有医生执业证书是不能进行医疗诊治活动的。而霍邱县冯井镇中心卫生院在明知谷士程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安排其进行非法行医,并且诊断病情错误,盲目给病人动手术,最终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记者在霍邱县卫生局2009年12月22日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因非法行医霍邱县卫生局对冯井镇中心卫生院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及谷士程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结果——

医院多次失约,和解之路未果

7月18日,蒋某的两个女婿——年某和任培俊向记者反映,虽然霍邱县公安局在他们的坚持下作出了立案决定,但是谷士程至今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维权路上,他们感到十分疲惫,于是他们开始寻求放弃刑事责任的追究,要求经济赔偿。刚开始在冯井镇政府分管书记牵头、冯井镇派出所、霍邱县卫生局、冯井镇中心卫生院等单位派人和我们谈判,当时冯井镇中心卫生院李天威答应给27万元的经济赔偿,第二天签赔偿协议。但是到了第二天,我们找李天威签协议时,李院长竟然不守信用,答应只给22万,剩余的5万元要求冯井镇政府支付。由于冯井镇政府不同意拿这笔钱,写好的协议书没有签字盖章。冯井镇中心卫生院第一次欺骗了我们,年某说,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同意22万元的经济赔偿,结果冯井镇中心卫生院再次不同意给22万经济赔偿。在我们多次向霍邱县政法委反映后,得到了霍邱县政法委的高度重视。霍邱县政法委派人召集相关单位进行谈判,在霍邱县政法委的会议室里,霍邱县卫生局谢副局长、冯井镇中心卫生院李天威院长多次表示愿意拿20万元给予补偿,由于当时我考虑到岳母和内弟两个残疾人需要生活,没有同意。事后我们也没有其他办法只好同意。但找到冯井镇中心卫生院李天威院长时,令人痛心的是,他们竟然在霍邱县政法委领导的面前再次欺骗我们,20万元也不给了,理由是医院职工不同意。

7月19日下午,记者在霍邱县卫生局采访时,该局工会主席龙源当着霍邱县委宣传部有关人员的面向记者表态,霍邱县卫生局最多在半个月内将此事解决好。

7月20日上午,记者来到霍邱县冯井镇卫生院。院长李天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院职工谷士程本来是有医生执业证书的,因为犯了错误被吊销医生执业证书是事实,但是由于基层医院条件较差,人才严重缺乏,所以医院才违规让他继续做医生。在2009年10月19日,患者蒋某来到该院时正是谷士程医生给看的病,当时怀疑是阑尾炎穿孔,必须破腹,开刀后发现阑尾炎根部有肿瘤。鉴于该医院没有资格做肿瘤手术,立即通知亲属并建议转到好点的医院。当时医生就推荐了离该镇较近的阜阳红十字会骨科医院,转到该院是征求患者亲属同意的。对于赔偿问题,李天威表示,一方面医院经济条件有限,另一方面,医院职工坚决不同意赔偿20万元。

截至记者发稿前,该医患纠纷仍未解决,本报将继续关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20: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非法行医相关文章
  • 医院违规致患者死亡非医疗事故亦担责
    郑某在福州某医院治疗后死亡,虽经鉴定郑某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治疗过程中,院方使用在郑某身上的腹腔分流管存在进货不规范的事实。日前,市中院终审判决某医院赔偿死者家属8万元。患者入院治疗无效医患之间起纠纷2005年7月,郑某因脑中风入住某医院。此后,他6次手术,家人花费了41万余元。手术中,院方将某品牌腹腔分流管植入郑某体内。不久,家属发现郑某的切口红肿发炎。当年11月,院方动手术将郑某体内的分流管拔除。此时,郑某体内部分组织已腐烂。同年12月,郑家人签字表示自愿放弃对郑某的抢救,郑某出院当天就去世了。郑家人认为某医院在郑某手术中使用的腹腔分流管,是由未取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公司经销的。由于医院把关不严,造成患者体内组织腐烂。院方在家属多次提出疑问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终造成郑某病情恶化,导致郑某死亡。郑家人遂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某医院赔款45万元。医疗事故鉴定
    2023-06-05
    425人看过
  • 发病难觅值班医生患者死亡医院担责两成
    患者呼吸困难,医生以哮喘开药输液后随即离开;患者再次发病时却找不到医生,以致抢救无效死亡。9月28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处河南省新乡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担责20%,赔偿原告2.9万余元。70岁的杨某是新乡医学院的退休干部。2008年2月21日傍晚,感冒几天的杨某忽然感到呼吸困难,在家属陪同下前往新乡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救中心就诊。主治医生梁某诊治后,因其病情不稳而安排留院观察。次日晚6点半左右,杨某再次出现呼吸困难,家属赶忙去找值班医生牛某,牛某到病房观察后以哮喘开出药方。原告拿药回来,配药输液几分钟后,再次出现呼吸困难并伴有心脏疼痛,而当时急救中心除了一名值班护士外,始终找到不值班医生牛某。半小时后,牛某及主治医生梁某先后赶到,但杨某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杨某到医院就医,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医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经新乡医学会鉴定
    2023-06-05
    264人看过
  • 非法行医的恶果:谁该为死亡负责?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后果是: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犯非法行医罪并导致患者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罪为职业犯,要求犯罪人以此为业,若是第一次行医就致人死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非法行医罪的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
    2023-07-06
    302人看过
  • 肺栓塞误诊误治致患者死亡赔12万元
    【简要案情】死者方某,男,生于1937年2月7日,卒于2007年2月5日,生前系江苏淮安市楚州区白马湖农场退休教师。2006年4月18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分析意见为:1、根据临床资料分析,患者腰椎滑脱伴栓管狭窄症状,有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医方术式选择及操作规范,手术效果满意。2、患者在术后康复过程中,逐渐出现的下肢无力、肌萎缩等症状,根据肌电图检查结果,考虑为周围神经病变所致,与医方的手术无因果关系。3、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无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临床体征,最终死于肺动脉栓塞,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4、医方对患者出现肺动脉栓塞认识不足,存在医疗缺陷。原告对于上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9年4月28日,受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为:1、患者第二次住院治疗期间,在2007年1月24日及1月27日多
    2023-06-05
    421人看过
  • 患者输液后死亡诊所举证不能担责任
    9月22日,一起医患纠纷的当事人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履行了调解协议,被告一诊所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原告邱某。邱某系嘉陵区西河乡人,2007年5月31日8时因身体不适前往董某所开设的诊所就诊,并在该诊所打针输液。邱某打针输液后返回家中,出现心慌、大汗状态,被送到南充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邱某家属认为邱某之死系被告董某诊所误诊所致,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邱某家属要求该诊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尸检费等共计357821.61元。在向诊所索赔无果后,邱某家属依法向嘉陵法院起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南充市中心医院医务科及原告共同委托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邱某的法医尸体检验记录及南充市中心医院委托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邱某死者原因鉴定的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邱某系因输液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这就
    2023-06-05
    407人看过
  • 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谁承担?
    全国各地的政策并不一致,现在全国各省市已经陆续出台相关医疗保障政策,例如云南省,明确无论是确诊或疑似患者,均不需支付任何医疗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第六十二条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023-06-12
    233人看过
  • 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死亡的法律责任如何追究
    一、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死亡的法律责任如何追究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死亡的法律责任追究方法是:认定行为人成立非法行医罪,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构成非法行医罪,且应加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死亡的赔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2024-01-29
    78人看过
  • 患者被误诊身亡医院被判赔10万
    一患者发热咳嗽,所患肺炎被误诊为肺结核,最终病情耽误,不治身亡。蚌埠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两家医院被判定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10万多元。蚌山区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4月7日,杨某因发热、咳嗽到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院给予抗生素治疗,患者病情未见改善。4月10日,第一医院检查确诊为肺结核、左侧胸腔积液。杨某被转入蚌埠市传染病医院。传染病医院按照第一医院诊断,继续进行抗结核和抗炎治疗,杨某病情仍未见改善。结合病情变化及检查,传染病医院排除肺结核可能,重新检查诊断为重症肺炎,此时杨某已病危。随后杨某被转到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第三医院进行了相关治疗,但最终杨某死亡。杨某家属认为,3家医院诊断不及时准确、护理不规范,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关于3家医院医疗行为是否有错,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显示,杨某死亡系重症肺炎导致的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多
    2023-04-25
    326人看过
  • 死亡由非法行医引起该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一、死亡由非法行医引起该怎样追究法律责任死亡由非法行医引起该如下追究法律责任:对行为人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且属于非法行医罪的最高量刑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三、非法行医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23-08-17
    410人看过
  • 医疗误诊致患者损失扩大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4月14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000元。2005年7月14日,原告吴某因左侧阴囊肿大伴疼痛到被告河南省夏邑县人民医院处就诊,经医务人员诊断为化脓性睾丸炎,原告吴某入住该院泌尿科治疗。同年7月20日,被告对原告吴某实施左侧睾丸切除术,原告于2005年7月26日出院。2006年初,原告吴某发现手术切口有硬块,遂到被告处诊断,医务人员诊断后,告诉原告过了热天就会痊愈。2006年8月25日,原告吴某再次到被告处检查时,被告诊断为发现重度校异质细胞。原告于2006年8月31日到北京解放军总医院就诊,诊断为回前疑精原细胞瘤。建议提取切除的睾丸标本,为此原告的亲属到被告处提取切除的睾丸标本,经检查原告患的是左侧睾丸内窦癌。原告在中国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三次,花费医疗费66159.74元。后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2023-06-05
    91人看过
  • 对个体“黑诊所”非法行医引发医患纠纷的统计分析
    近三年来,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因个体黑诊所非法行医引发纠纷逐年增多。2007年我院共审理该类案件3起,2008年5起,2009年11起,2010年第一季度2起,在21起案件中,致患者死亡1人,严重残疾3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引发该类纠纷增多的原因:一是医疗制度不完善,相关部门管理不严,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是引发黑诊所非法行医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形成了有人举报或发生了医患纠纷,甚至导致病人死亡后,有关卫生监督部门才去采取措施罚款、查封、取缔,但取缔后又开业,缺乏一套长效监督机制加以管理。二是个体黑诊所医疗质量不高。黑诊所大多是无医疗执业证照,手续不全,加之医疗设备陈旧,药物不齐,行医时责任心不强,方法简单,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或过于自信,容易出现误诊,引发纠纷。三是患者及家属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患者维权渠道也逐步畅通。2002年9
    2023-06-07
    87人看过
  • 误诊责任引发打架,医院应该如何赔偿?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院误诊赔偿标准有哪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误诊赔偿标准为:1、医疗费;通常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身体损害,所需的医疗费用进行计算,如果在结案之后,认需继续治疗的,可以按照基本医疗费用进行支付;2、患者的误工费,如其之前有固定收入的,则按照其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进行计算;3、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对于患者住院期间需专人陪护的,则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并支付;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品费;7、丧葬费;8、被扶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以及患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
    2023-07-04
    260人看过
  • 治疗延误致患者死亡医院被判负全责
    近日,济南中院审结一起长达六年的医疗纠纷案,二审改判被告医院承担全部责任,退还患者支付的医疗费,并赔偿死者亲属56万余元。该医院在病人术后出现危险症状时,没及时检查、救治,拖延四天才进行二次手术,终致病人死亡。2003年4月25日,患者黄某到被告医院就诊,5月2日,医院为黄某进行胃大部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胆囊切除术、胃空肠吻合术,并实施T形管引流。5月4日,T形管前臂局部脱落,胆总管缝合处有一0.4cm的缝,并有胆汁流入腹腔。5月8日为黄某进行二次手术后,黄某出现高热、黄疸和转氨酶升高,后呼吸衰竭,7月2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审理期间,医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2003年5月2日,全麻+硬膜外麻醉下行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T形管引流,胃大切除、胃空肠吻合术,所采用的治疗方案是正确的。2.T形管脱落、胆汁外溢是引起黄某二次手术后出现一系列并发症,最终呼吸循环衰竭的根本原因。据
    2023-06-05
    68人看过
  • 医生误诊: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
    医生误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过错原则上看,一,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损害程度必须达到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等等,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二,经审理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规定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三,刑事责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医生误诊可以索赔吗可以。患者如果是住院病人,可以找医院医务科,如果是门诊病人,可以找门诊办公室,先和医院协商一下,看看医院对此是什么态度,你也要先计算相关的赔偿额度,要注意一定有法律依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鉴定,鉴定结论做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后。《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3-06-30
    485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损害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 更多>

    #非法行医
    相关咨询
    • 医院转诊患者身亡赔偿责任谁担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3
      本案是一起因医院转诊患者身亡赔偿责任谁担的纠纷。所谓转诊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对本院治疗范围之外的患者或超出治疗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运到有治疗条件医疗机构的义务。转诊义务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个别医院为了经济效益和出于竞争的需要,有意识的留患者在本院治疗,或者将患者送至与自己存在隶
    • 患者在医院看病,医生误诊误治,导致患者死亡,能赔偿责任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8
      患者在医院看病,医生误诊误治的,医院应该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患者病情变化,引起面瘫,患者起诉医生误诊,医生是否承担责任?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2
      该诊断后果与你先前的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生误诊导致患者死亡怎么进行维权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3种途径来解决: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2.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医生误诊导致患者死亡.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患者如果是住院病人,可以找医院医务科,如果是门诊病人,可以找门诊办公室,先和医院协商一下,看看医院对此是什么态度,你也要先计算相关的赔偿额度,要注意一定有法律依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鉴定,鉴定结论做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后,可以根据《医疗
    • 医院误诊患者应该要怎么办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14
      应到卫生局或有关部门去起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办理以下手续。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提交有关资料;按规定预付鉴定费。鉴定后,若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家属支付。 关键的一点是要及时搜集所有病历(一般包括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