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1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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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再审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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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是指在行政诉讼终审判决或者裁定后,如果发现有法定的再审理由,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由人民法院再次审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的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是对行政裁判活动的一种法律监督,旨在纠正原审判决或裁定中...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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