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执行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不仅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而且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的合法权益,既要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也防止了“违法建设”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被合法化的协助实施。二是在执行过程中,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在处分后向房屋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符合初始登记条件后,房屋买受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接受的条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登记;买受人不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实行“现状处理”,即在处置前,对不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进行现状处理被披露的,买受人或者受让人应当根据房屋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办理,由接受人或者受让人负责。三是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关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审查理由有关规定和参照行政法规。理由成立的,撤销或者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关;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关限期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特此通知。2012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函[2012]102号)关于协助执行文件规定的无证房地产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房[2011]72号。关于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务往来,答复如下:
1。已初步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效法律文书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二是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办理相关手续后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由房屋登记机关根据有效法律文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登记;不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由房屋登记机关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依法向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然后由房屋登记机关中止登记。(3)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登记事实。
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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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产的协助执行文书有哪些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6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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