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刘永斌律师:13910531168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或职工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法定的常设机关。其主要成员一般由公司的内部成员出任,有时也特邀公司的外部成员参加。董事会受投资者(股东)委托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有权任免公司的高级职员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除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外,其他公司都应设立三人以上的董事会来主持日常的公司工作。董事会在公司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公司的领导机关,董事会的合理设置、正常运行关系公司的生死存亡。下面就董事会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作一下分析:
一、董事会僵局
1、董事会会议无法召开
(1)董事出席人数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如果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之间矛盾多、对立冲突比较严重,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可能会出现一些董事不到场也不授权他人的情况,从而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董事会的人数,以致董事会会议无法召开。
(2)负有召开董事会责任的人不召开董事会会议;
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而在实践中董事长出于种种原因想一权独大,不想召开董事会会议,所以董事长就不出主动召集,以致董事会会议无法如开;
新的公司法为打破此僵局提供了解决的方法: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当然如果副董事长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我们最好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由哪位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这样就会避免相互推诿。
2、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法作出。
公司法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到13人,但并没但规模较小、股东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就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限制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为偶数,如果董事会成员为偶数时,董事会表决就可能出现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从而出现董事会无法达成决议。即使在董事会成员为单数的情况下,董事会僵局仍然可能出现,如某名董事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某名董事投弃权票等,都可能导致有效投票为偶数,如果对此种情况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同样也无法作出有效的决议。
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僵局的出现,公司最好将董事会成员人数设置为单数,并对一旦出现偶数投票时的情况作出规定,比如在偶数票情况下董事长投票一方为决议方等等。
二、董事会成员任期
公司法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董事任期长短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是一年、两年、三年,甚至是几个月,法律都没有限制性规定动作,但从公司的健康发展开,董事的任期不太短,比如说六个月或一年,这样不利于公司的政策的执行。建议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任期为两年或三年为宜。如果在期间董事有不尽职之行为,可召开股东会可解除其职务。新的公司法删除了“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的规定。
另如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职务。
三、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董事会的以下十项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这十项职权,是公司法明文规定的,是公司章程所不能更改、冲突的,公司章程可以对以上十项职权进行细化,使其便于操作。另外,公司章程可赋予董事会除以上十项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
新的公司法将董事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制定权赋予了公司章程。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有助于体现公司公司股东的“主人翁”意识,有利于公司适应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变化。
董事会会议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的确定是董事会会议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是董事会会议合法有效的重要保障。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按决议形式类有书面决议、口头决议;按决议通过的方式分类有举手通过、投票通过、通读无异议通过、传阅签字通过等。不同的公司根据各自公司不同的规模、董事会成员组成情况等可做出有利于公司董事会会议及时做出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另外,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让所有出席董事签字,以便供以后查询,并做为董事是否承担责任、免除责任的证据。在这里要注意,董事会的表决权是“一人一票”的原则。
五、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虽然董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但并不是必备机构。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是可以兼任经理的。
执行董事的职权法律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直接赋予由公司章程来规定。公司章程在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时,不但要考虑到公司便于运营、发展,同时还要考虑到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公司章程中最好规定将一般性公司事务交由执行董事来直接处理,如果涉及到公司和股东的重大利益时,则应由股东会来作决定,比如说公司重大财产的对外担保、公司不动产的处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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