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一切险的理赔范围
船舶购买了一切险后,保险船舶遭受损害后,不论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但要扣除一定比例的免赔额。此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船舶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施救等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第二百一十七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保险人名称;
(二)被保险人名称;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价值;
(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是怎么样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有如下几方面:
(1)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船舶碰撞必须是船舶之间的相撞,其中至少一方为海船。
即碰撞是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其他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艇。
因而,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或者船舶与码头、桥墩、灯塔以及其他水上和水下固体物质的相撞,都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围。
(3)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才能构成碰撞。
船舶接触包括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种。
所谓直接接触,是指两船或多船的某部位在物理上的实际接触,同时占据一定空间的物理状态。
间接接触包括浪损和间接碰撞。
浪损是因一船或多船的航行速度过快等原因所掀起的大浪使其他船舶受损。
间接碰撞是指因一船或多船的过失而致其他两船或多船相撞的事故。
(4)船舶碰撞必须造成损害。
船舶碰撞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是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问题,而没有损害事实,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无从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n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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