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消费者,不得不解读一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我购买了这个商品我就是消费者,你把这个商品出售给我,那你就是经营者,而问题的关键就是“商品质量”。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制定法律规章。
这个商品质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这样商品有质量问题和经营者提供服务不满意时可以拨打12315来求助。
当然,一个好的行政部门也要做到:
一、及时到现场,以防矛盾加紧。
二、给出的评价、理论要公正、公开群众面前,让群众没有任何疑问。
三、在法律面前绝不手软,要和谐平等对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任务时,遇到有不太理解的人员以教育的方式给予现场教导,提意见、约谈、指导等综合方式化解矛盾。
当消费者向经营者购买商品时,经营者应自愿做商品介绍,无论什么样的消费者,消费者处于什么样的目的,都应保持平等相处,公平议价,并且提供相关服务以表诚意,让消费者竖起大拇指以表对经营者的信任。
当应注意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事项;
一、商品和服务要符合他人财产和生命安全要求,这里提到的是针对危险品。
二,保质期已过或者变质的不出售。
三、商品场址和该商品真实信息场址不符,出厂日期和保质期被篡改的不出售。
四、冒用质量合格认证的商品。
五、商品和服务必须是原创,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标志专用权。
六、假冒名牌商品或者名称、外包装或装饰。
七、政府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八、判断商品质量中故意使用、破坏检测器具造成不准确的质量数据。
九、为达到个人指定价目的。以撕骗方式骗取,或者懒性不提供服务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采取责令明示禁止消售或者服务的措施,经营者应当做到不拒绝、不拖延。否则将视为故意拒绝或拖延。
经营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操作,不故意、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否则经营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那么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什么样的情况下判定故意或无理拒绝呢?
一、因商品本身质量问题,消费者提出退货拒绝退货。
二、因商品本身质量问题,消费者提出合法要求,十五日内无回复的。
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方式消售商品应依法承担退货义务,不故意或无理由拒绝。如果有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未答复消费者的视为故意或者无理拒绝;
一、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绕过消费者同意,经营者自行规定该商品无理由退货拒绝退货。
三、消费者已拆封商品,由于查验影响,以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消费者退回的商品之日起,未返还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款。
经营者提出另收费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说明服务范围或费用。服务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和风险,所负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如果没有按时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归还消费者所有价款,并承担利息赔偿。如果经营者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未及时退款的,一旦超过十五日视为故意或无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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