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是一种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合同之一。这种过去几乎没有过的合同形式,随着医疗保险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逐步走入了经济生活,并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医疗服务机构,主要涉及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和参保职工三方面的关系。它不同于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合同时,除应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外,必须强调;国家责任、注重社会公德,做好信息管理,确保参保人员的利益,达到保障医疗、控制费用的目的。
医疗保险合同是法律手段在劳动关系中的具体运用,他对于协商医疗保险各方面的关系,创建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医疗保险体系,保证基本医疗、控制不合理的医疗消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遵循的法律原则问题
1、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定,并与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签订合同,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下称《暂行办法》),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必须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要促进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体系的建立。三是要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四是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合理引导患者更多利用基层医疗服务。五是要兼顾综合与专科、中医与西医,合理布局,形成网络。
从法律意义上说,定点医疗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对其进行资格审定后,依《暂行办法》规定而设立,是为参保职工服务的一项具体举措。若在设立中存在违反《暂行办法》规定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同时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服务和管理工作,接受劳动保障、卫生、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按《暂行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原则及实施原则:
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用法律武器来为改革保驾护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而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原则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其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确定基金能够承付的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由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原则在于促进医疗机构公平竞争、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的利用效率、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3、提供政策保障原则: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医疗服务的社会化、制度化管理,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政策是管理国家的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事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障政策,对实行医疗保障的社会化管理,解决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来源和职工医疗保障苦乐不均问题,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水平,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的调剂作用,发挥社会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的作用,形成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遏制浪费等提供了政策保障和理论依据。特别是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履行医疗保险合同过程中,必须在遵循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和政府出台的政策前提下合法进行。不允许有违反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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