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tradesecret)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国提出的,现在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使用的一个专门知识产权术语。有人考证,商业秘密保护的源流可以溯及到古罗马时代。但是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并受到司法保护是从英国开始,到20世纪初始,基于商业秘密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性,世界各国无不纷纷立法规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对商业秘密进行司法保护,不仅是我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必须履行其承诺的国际义务。一、关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主体问题商业秘密有权利主体即原告,合法拥有商业秘密的主体可以是包括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等。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非常广泛,可以讲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并合法控制了它的人都是商业秘密的主体。‘原告在诉讼当中,必须证明其是讼争的商业秘密的合法主体,既可以是自己开发形成的也可以是继受获得的。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即被告是实施了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权利的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经营者的规定不能含盖商业秘密的主体,即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不局限于经营者。美国1979年统一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范围解释为:“人”意为自然人、公司、商业托拉斯、房地产、信托基金、合伙、联合、合资、政府、政府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或其他法律或商务实体。而一般情况下,经营企业很难直接获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多是通过接收其他企业的员工,而获取商业秘密,即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企业员工“跳槽”引起。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会把获取商业秘密的企业连同“跳槽”员工一起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还有一种情形,“跳槽”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所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其所在公司客观上无法向获取商业秘密的人主张权利,此时,商业秘密权利人会以该“跳槽”员工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上述两种情形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否予以支持值得探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企业作为同业竞争者、经营者,让其承担侵权责任应该说没问题,但“跳槽”员工并不属于“经营者”的范畴,有必要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对上述情形予以解释。按字面意思,“跳槽”员工显然不属于经营者的范畴,因为员工主要是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而获取维持生计的劳动报酬,这与经营者的营利活动显然是有区别的。另依传统民法观念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而竞争关系要求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如不存在同业关系则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就不存在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跳槽”员工因自己不是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跳槽”员工似乎不应承担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笔者以为,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侵害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是基于“跳槽”员工泄密所致,依法之价值观念其应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可扩张《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立的“经营者”、“同业竞争关系”的范畴。使“跳槽”员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主体范畴。值得注意的是,侵权企业通过跳槽员工获取商业秘密,进而获取竞争优势,不一定是在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竞争时发生,也可能是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其他经营者竞争时产生竞争优势。这样,“经营者”的内涵可界定为:经营者或参与了经营者竞争行为之人。此时,判决泄密的“跳槽”员工承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顺理成章,并未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主体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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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侵犯的商业秘密最高的立案标准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10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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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侵犯商业秘密罪数额问题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26(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犯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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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25经法院审理,认定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赔偿金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受损经营者的赔偿金额根据其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3、经营者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4、赔偿金额还应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5、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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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怎么判断是不是侵犯商业秘密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0-0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经营都会有自身的商业秘密,但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应当符合四个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四、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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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9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如何认定的?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中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