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帮杨某解决了烦恼。
李某与白某于2009年开始同居,但未领取结婚证,期间生育过一个小孩。2013年3月7日,杨某向二人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写的出借人为李某。同年4月6日,杨某再次向二人借款2.5万元,同样出具借条,出借人为李某。2013年8月,李某与白某发生矛盾,8月底,李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直到今年8月3日,李某突然找到杨某,称原始借条找不到了,希望其出具一张3.5万元的借条,并让其先还5000元。因为此前关系不错,杨某也没多想,当即向李某出具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并在这张借条上注明还款计划:我于2015年8月3日还款人民币5000元,2015年8月30日还款人民币1万元,2015年12月30日一次还清剩下的人民币2万元。如在约定时间内不还,我同意自2015年8月4日开始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直至全部还清为止。还款凭收据为准。
然而,让杨某做梦都没想到的是,8月中旬的一天,白某突然拿着两张原始借条找到杨某,要求其还钱。莫名其妙的杨某打电话询问李某,才知道他们早已分手。因为李某离家出走没带走借条,所以才让杨某重新打了一张借条给她自己。
因李、白二人均拿着借条向自己要钱,杨某担心自己偿还了其中一人,另外一人再拿借条起诉同一笔借款,无奈只得让二人协商,等他们协商好后,他再按此还钱。
今年10月13日,在二人长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杨某得知此事后电话告知了白某,白某则拿着原始借条,申请以第三人参与该诉讼。法庭审理过程中,三方都承认该借款是发生在李某与白某同居期间,但李某坚持认为这笔借款是她自己以前的工资借给杨某的,重新出具的借条也是出具给她一个人的,应该还钱给她一人。而白某则认为该借款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债权,他理应得一半,对于杨某已经偿还给李某的5000元,他放弃,只要求被告未偿还的30000元,他应得15000元。
见多方调解不成,建湖法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的规定,判决杨某分别偿还李某和白某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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