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和担保债权是哪些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4 12:59:37 348 人看过

一、主债权和担保债权是哪些关系

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系:担保债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债券也跟着消灭,当主债权已经被清偿了,则担保债权也随之消灭。在担保合同中,若有约定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则该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担保债权的担保范围

1.主债权,指债权人和主债务人间因一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在担保物权设定之初经特定化而成为担保物权所担保实现的债权。

2.利息,指原本债权的孳息。

3.违约金,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合同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赔偿损失的费用。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有妥善担保财产的义务,同时有权向担保人请求保管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担保权人因行使担保物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主要包括担保财产保管、修缮费用,担保财产的估价费用,担保财产拍卖、变卖所产生的费用,交通费用和诉讼费用等。

三、担保债权的种类有哪些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有:

1.种类之债;

2.特定之债;

3.自然债务;

4.未来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n(一)主债权消灭;\n  (二)担保物权实现;\n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n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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