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破产执行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0-25 13:09:03 229 人看过

一、连带保证人破产执行程序

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处于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中止其未结诉讼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与事务之初为其留有准备接手继续诉讼的时间而已,所以管理人就任后应当在最短期间内恢复诉讼,有的国家立法对此规定有具体期间。这与旧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将诉讼中止后采取错误的债权确认方式、并对争议以非诉讼裁定方式解决,法律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对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中止执行,是为了保证对债务人财产的统一共同执行,为了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这种个别执行的中止在破产程序中是绝对不允许加以恢复的。

据此,中止诉讼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程序措施,而中止执行则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具有实质性影响。所以,对从债务人既然不中止诉讼,当然也就不应中止执行的推论,或者相反的推论,混淆了破产程序中中止诉讼与中止执行不同的法律性质,都是不能成立的。对保证人这部分诉讼不中止并继续执行,势必会影响保证人的求偿权的观点,也是有问题的。因为保证人根本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依法是不允许对其中止执行的。但是,是否需要中止对保证人的诉讼却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对保证人的诉讼能够脱离开债务人独立进行,就不允许中止诉讼。如果对保证人的诉讼不能脱离开债务人独立进行,由于债务人的诉讼处分权已经转移由管理人行使,所以在管理人能够继续进行诉讼前,对保证人的诉讼不得不受牵连而中止。在此需注意的是,此中止诉讼与彼中止诉讼,原因、理由是完全不同的。至于势必会影响保证人的求偿权的结论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连带责任构成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三、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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