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莆田荔涵大道(涵江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6]247号),你市上报的荔涵大道(涵江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涵江区将农村集体农用地50.0531公顷(其中耕地36.2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5.7747公顷、未利用地0.250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6.07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荔涵大道(涵江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莆田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补充耕地的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四、该批次农用地转用50.0531公顷计入莆田市2006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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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征用建设用地买卖的批复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作出征地公告后,会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冻结,土地是不能转让、不能交易的,过了冻结期才能转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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