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应按哪些情形分别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03:31:03 120 人看过

一、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应按哪些情形分别处理

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分别处理的情形:

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哪些是减刑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刑减刑的条件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减刑只能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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