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地点不一定要到被告居住地,通常情况下需要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才需要去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有四种民事诉讼情况需要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包括:1、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居住在中国以外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并不一定要到被告居住地。通常情况下,起诉一般要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才需要去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对于有下列情形的民事诉讼,一般要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去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1、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居住在中国以外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诉 讼 类 型 : 原 告 住 所 地 与 经 常 居 住 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原告应当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讼权利和审理案件带来不便,那么法律就规定了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针对离婚诉讼,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些特定的民事案件,如追索赡养费、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实践中,原告应当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选择管辖法院,并提交相应的离婚起诉状。而对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给原告行使诉讼权利和审理案件带来不便的情况,原告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反映,以便相关部门作出相应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不一定非要去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原告应当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选择管辖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原告应当提交相应的离婚起诉状,并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选择管辖法院。对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给原告行使诉讼权利和审理案件带来不便的情况,原告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反映,以便相关部门作出相应调整。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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