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三点: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进行分工,负责窝赃、销赃的应以该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应以本罪处罚。如盗窃汽车集团中,有的人专门窃车、有的人专门销车,对他们都应以盗窃罪处罚。2.犯罪行为人本人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处罚,而不再以本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把犯罪和窝赃或销赃看做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对窝赃、销赃行为不再另处处理,只有为别人窝赃、销赃的才构成本罪。3.行为人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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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划清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非罪的界限: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3第一,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予以收存或看管、转移或销售,为贪图便宜,不问来路而购买赃物的等情形,就不构成本罪。 第二,赃物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刑法第312条没有情节或数额的明确规定。对于可计价的犯罪赃物的计价,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盗窃罪中赃物计价原则,并结合赃物犯罪的特点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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