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遗嘱有效性提供的证据: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公证遗嘱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3、代书遗嘱的,应当提交代书遗嘱。也可以申请代书人出庭作证;
4、自书遗嘱的,应当提交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字并注明具体时间的自书遗嘱;
5、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提交录音,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人应当申请出庭作证;
6、口头遗嘱的,应当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人应当申请出庭作证。
一、活着时候是否可以写遗嘱
活着时候可以写遗嘱。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具体如下: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未经公证撤销,都是有效的;
2、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订立遗嘱形式有哪些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存在5种形式的遗嘱,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针对自书遗嘱,要求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不得打印而成。
针对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意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
针对录音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同代书遗嘱一样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只有在紧急关头才可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具体可咨询相应的公证机关。
-
能证明遗嘱有效的证据有哪些
181人看过
-
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398人看过
-
遗嘱公证提供老人精神证明怎么办
387人看过
-
手印是否为自书遗嘱的有效性提供了证据?
117人看过
-
证明误工费应提供哪些证据
154人看过
-
先用证据人需提供的证明
183人看过
在我国遗嘱继承的方式存在多种,具体包括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 因此要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根据不同遗嘱的类型,适用不同的规则要求。 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四种类型的遗嘱都必须有合格... 更多>
-
申办遗嘱公证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公证遗嘱需要提交的证明包括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0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3、遗嘱书。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拓展知识: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
-
遗嘱有效的证据应当如何证明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03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公证遗嘱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3、代书遗嘱的,应当提交代书遗嘱书。也可以申请代书人出庭作证。 4、自书遗嘱的,应当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的自书遗嘱书。如有证人,应当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5、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提交录音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证人应当申请出庭作证。 6、口头遗嘱的,应当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证人
-
翻遗嘱是需要提供证据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3-03-07推翻遗嘱需要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如果认为遗嘱具有瑕疵,应当对遗嘱从遗嘱的形式及遗嘱的实质要求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推翻遗嘱。为了避免纠纷,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依据规定采取合法的遗嘱形式,并按照每种遗嘱的要求内容书写遗嘱,避免因遗嘱不符合规范不被采纳。
-
遗嘱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呢?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30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补充: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它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
-
提供证据无效的证据怎么证明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