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林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农林特产税。
第三条农林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海水、淡水养殖产品(含幼苗);
(二)水果、果用瓜;
(三)人工种植、养殖的药材;
(四)人工种植的花草、苗木;
(五)木材;
(六)林产品;
(七)芦苇;
(八)柞(桑)蚕茧。
农林特产税的具体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农林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对《辽宁省农林特产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的属于国务院规定应税范围的新开发产品,按照实际收入的5%征收农林特产税。需要开征的税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对下列收入免征农林特产税:
(一)农村居民利用法定宅基地零星种植、养殖的农林特产品;
(二)科研单位、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种植、养殖的农林特产品;
(三)农业、林业系统自繁自用的苗木和城市建设系统自繁自用的花草、苗木;
(四)中、小学勤工俭学种植的农林特产品。
第五条农林特产税按照产品的实际收入计算征税。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农林特产税税额征收10%的地方附加。
第七条对征收农林特产税的产品,不再征收农业税。
第八条农林特产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以后新增加的农林特产税收入,全部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纳入农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其中的木材、林产品特产税收入,按二、二、六比例分别纳入省、市、县财政预算,全部用于发展林业。
县级财政部门可以从农林特产税征收总额中,提取20%作为农林特产品的生产建设基金;提取5%作为征收工作经费。
第十条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应接受征收机关的检查、监督,不得隐瞒、阻挠。
第十一条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关于征收农林特产税的规定》和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关于对人工养殖的对虾、柞蚕等征收特产税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辽宁省农林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税目税率(%)
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ォ
ォォ*
、海、淡水养殖产品5.桔梗7
6.牛蒡子7
ㄒ唬┖K??*7.小茴香7
1.对虾108.薏苡(米)7
2.扇贝109.鹿茸10
3.海参1510.红花7
4.鲍鱼1511.白芷7
5.贻贝1012.板兰7
6.海带1013.地黄7
7.裙带菜1014.连翘7
8.文蛤1015.枸杞7
9.蚬子1016.黄芩7
ǘ?┑???*
1.鱼10四、人工种植花草、苗木10
2.珍珠10
五、木材
、水果、果用瓜1.原木8
2.杂材8
ㄒ唬┧?*3.薪材8
1.苹果15
2.梨10六、林产品
3.葡萄101.柳条7
4.桃102.槐条7
5.山楂103.荆条7
6.杏104.藤条7
7.李子105.杏条7
8.沙果106.木耳10
9.海棠果107.蘑菇10
10.樱桃108.板栗10
9.大枣10
ǘ?┕?霉*10.核桃10
1.西瓜1011.杏仁10
2.甜瓜1012.沙棘果10
13.黑豆果10
、人工种养药材14.猕猴桃10
1.人参10七、芦苇5
2.辽五味10
3.辽细辛10八、柞(桑)蚕茧5
4.平贝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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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中的木耳、蘑菇指人工养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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