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借款是否归还债权人自己承担举证风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1:51:23 428 人看过

2006年3月,张某向刘某借款5万用以投资办厂,约定一年后归还,每月支付利息。2007年6月,刘某到法庭起诉张某,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5万元。

刘某诉称双方口头约定,未有书面借据。刘某提供了证人证言,证实张某说过借款办厂一事,对于是否归还,证人表示不甚清楚。

张某对借款五万元办厂一事并不否认,但在第一次开庭时,辩称本息已经全部归还。在第二次开庭时,张某又变更说当时出具借条给刘某,全部归还借款后,借条已经撕毁。张某未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分歧焦点是借款5万元是否还存在?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本案的争议事实谁应该来举证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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