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哪个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02:16 211 人看过

一、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哪个重

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二)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客观方面的不同。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在此后颁行的大量法律法规中,特别是附属刑法规范中多次出现“滥用职权”一语,并逐步明确滥用职权者的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在立法模式上采用总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即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概括性的规定滥用职权罪,以徇私枉法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罪,放纵走私罪等为滥用职权罪的具体规定,做到了纵横结合,相互协调,形成了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体系,使惩治滥用职权行为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综合考察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主体范围过窄

刑法将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解决了对这类人员滥用职权无法可依的问题。但这种立法存在以下不足:

1.同我国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不协调。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受贿行为,按照刑法第八章中规定的受贿罪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则不按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反映出立法思想上的不统一。同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的刑罚规定亦有区别,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是“从重处罚”;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款则规定了更高的刑期档次。

2.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冲突。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刑法却将渎职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冲突。

3.立法不明确造成实践中的困惑。由于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范围界定不明确,以至司法机关对大量的滥用职权行为无法追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加之在新旧体制转型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概念本身外延不清,造成主体认定和立案管辖的混乱,直接影响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明确。二是经合法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法院聘请的合同工和临时工等,对于他们在履行国家机关公务时的滥用职权行为如何认定仍存疑问。三是非国家机关所设的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机构,如属于企业编制的铁路、林业、农垦油田等系统内设立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何定性,法无明文规定。

三、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

(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人员,并且只发生在刑事案件中,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或是对明知无罪的进行错误追究。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使无罪的人受刑事追诉,或者包庇有罪的人不使其受刑事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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