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的法律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19:57:51 439 人看过

一、遗失物的法律特征?

遗失物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失物是具体的物。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比如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2.遗失物的界定状态体现在占有。

3.是否丧失意思占有不影响遗失物的认定。所谓意思占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据记忆的意思表示而持续的虚拟占有状态。

4.遗失物的重新占有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

二、遗失物的构成要件:

遗失物的构成需要满足如下要件:

1.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现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无主物可以成为先占的客体,而无人占有之物却不能当然的依先占取得所有权。

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丧失占有是指占有人丧失其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应依客观情形及社会观念而定。

3.须无人占有。这是指原占有人已丧失对物的占有,该物还不为任何人所占有而言,其原因则在所不问。

三、遗失物拾得行为的界定

遗失物拾得行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1.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

2.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

3.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拾得人须为占有遗失物之人,但拾得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而以发出指示的人为拾得人。若拾得行为由占有机关或占有辅助人为之,且在占有辅助关系范畴之内,则应以其所属机关为拾得人,但若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则系个人行为,由行为人为拾得人。同时有数人占有拾得物的,其数人为共同拾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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