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有等级划分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7 20:30:41 249 人看过

医疗损害有等级划分吗

会有划分。划分如下,事故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全膀胱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六)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七)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十一)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十二)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一、鉴定标准划分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8、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9、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10、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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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处理涉及医疗事故等级、损害后果、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监督等多个方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应在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同时,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也会受到警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责任的医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的分类及处理方式会直接影响到患者的赔偿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赔偿金额:(一)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2、医疗事故的分类还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
    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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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损害分级标准是怎样的
    人们如果遭受医疗损害时,如果要想获得赔偿,必须经过的一定的程序。首先,受害人必须要去相关部门做医疗事故鉴定,然后鉴定的医疗机构会根据不同的医疗损害分级对患者做出相应的确定。那么,医疗损害分级标准是怎样的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医疗损害的等级及分类医疗损害的等级:一级医疗损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损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损害: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损害的分类:一级医疗损害:甲等:死亡。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医疗损害:①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5种情形。②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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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式,医疗事故精神损害参照伤残等级吗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式是,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最长赔偿年限也有限制。医疗事故精神损害参照伤残等级,等级越高能够获得的赔偿越高。一、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式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式: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这个地方注意: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二、医疗事故精神损害参照伤残等级吗医疗事故精神损害参照伤残等级,其实医疗事故的损害与伤残等级是相对应的。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三、医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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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人员过错责任划分等级是什么?
    医疗人员过错责任划分等级,是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植物生存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一、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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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谁医疗损害的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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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计算,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分几级?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一级医疗事故包括: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补偿,有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级医疗事故、二级乙级医疗事故、二级丙级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分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五个等级。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分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况。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划分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如何对应医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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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怎么划分?医疗事故等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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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的概念、等级划分与例外情形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新条例和原办法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最明显的差别是什么?1、原办法和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最明显的差别是,前者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是导致功能障碍,后者规定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新规定的医疗事故概念的外延明显比原来宽,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都属于医疗事故。过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造成人身损害但没有造成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现在可以定为医疗事故。条例规定:损害后果不一定要达到相当程度,比如,拔错牙齿也属医疗事故,当事人可以要求医院赔偿。2、事故主体不限医生,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比如,在病人治疗过程中,因为医疗设备出现问题,导致病人受到损害也属于医疗事故。二、误诊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吗?从字面上理解,误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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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伤害罪伤情等级划分
    该标准是对故意伤害罪伤残评定标准的规范,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根据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八级。标准规定了各种损伤的程度和定义,以帮助司法机关正确评定伤残程度,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故意伤害罪伤残评定标准得以确立。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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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分级损失赔偿标准如何划分呢
    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是(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计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证明书,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束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支付。(2)错误劳动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本人误劳动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的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负责人护理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残疾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期残疾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的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葬礼费用:
    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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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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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 更多>

    #一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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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0-26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严重残疾的;(二)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的;(三)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一般功能障碍的;(四)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结果。具体的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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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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