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猎捕、经营利用、驯养繁殖、宣传教育等特殊情况,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须提供以下全部材料:一.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申请表》。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四.证明其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满足以下其中一条的准予)。
(1)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2)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3)出售、收购、利用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进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5)运输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国家、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许可决定文件(按管理权限)以及查验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二、办理材料
材料真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或到湘桥区农林业局林业股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潮州市湘桥区农林业局林业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安区林业局林政股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大厦9楼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2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湘桥区农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邮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申领运输证。出县境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境的,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湖北在线咨询 2023-03-04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
我国禁止什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天津在线咨询 2023-04-28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
-
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特征有哪些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1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