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区分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与介绍贿赂罪,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
1.从犯罪主体是否依附行受贿一方进行界定。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是不依赖于行贿和受贿任何一方的第三者,而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依附于受贿一方,其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2.从犯罪客观行为的指向界定。“介绍贿赂”界定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勾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据此可以看出,介绍贿赂行为人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系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处于“居间”地位。而在受贿的帮助行为中,虽然行为人也与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有联系,但不是仅限于转达意思,而且积极参与收受贿赂。
3.从犯罪的主观故意进行界定。司法实践中,判断第三人究竟构成何种罪,关键要看行贿人是否与行受贿一方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具体表现为所追求的犯罪利益的相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行、受贿的实现进行沟通、撮合,其本身并没有行贿或者受贿的目的;如果有此目的,则构成受贿、行贿的共犯。
4.从所得利益的来源进行界定。共同受贿犯罪共犯的利益一般来源于受贿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在特定关系人型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是从行贿人处取得财物,但该财物系行贿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其谋利的回报;介绍贿赂人一般是从行贿一方获取利益,而且介绍贿赂人虽然大多有谋取利益的目的,但也可能并不要求得到现实的“利益”。当然,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以上要素不应割裂开来,而要综合考虑。
一、如果受贿不成立行贿成立吗
1、行贿罪和受罪属于对象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单独处罚其中的一方。
2、不能因为受贿行为的程度严重,就认定是行贿罪,也不能因为行贿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受贿行为而如实交代了行贿的事实,就认定为无罪。
3、但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仅有一方的行为成立犯罪而另一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
4、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受贿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的,不构成受贿罪。
5、本方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构成行贿罪;对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退还或上交组织,对方不构成受贿罪。
6、对方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但行贿方之行贿,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例如意欲拿到按合同本来就应当支付的工程款,这不是非法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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