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领域中所涉及到的各种类型的担保方式,我们可以介绍如下:
首先是保证,这是一种涉及到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事项,具体来讲,当债务人为履行债务而失信的时候,保证人则需依照约定的条例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是独自承担起这个责任。
在此例之中,保证人则扮演着借款合同中的第三者角色,这样的身份设定使得借款人成为名义上被保护的对象,而出借人则成为了债权人。
其次是抵押,这是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可以得到满意履行而实施的手段之一,其运作模式是抵押人(即借款人或是第三方)与抵押权人(即出借人)之间达成协议,不可迁移财产的占有权,然后将相关财产进行质押。
此时,如果抵押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义务或者出现协议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债权人便可通过对这些财产进行优先受偿,从而实现对权益的保障。
再者就是质押,与上述抵押类似,只不过抵押物换成了动产,且是需要由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向债权人进行交付,等到质权人不履行未到期的债务或者发生协议约定的实现质权的状况发生时,债权人便可有权对动产进行优先受偿。
如此一来,借款人以及/或第三人便成为了相应的出质人,出借人则充任为质权人,用以担保的财产便自然成为了质押财产。
接下来我们要谈到的是留置,它是指债权人按照协议的规定行使留置权,通过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强制债务人接受友好的谈判,协商确定到期债务的时间。
最后一个担保措施便是定金,根据双方的合约规定,由对方先向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定金的数额是可以自由协商决定的,但是必须保证在主合同总金额的20%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定金合同需要以书面的格式进行整理呈现,并且需要明确地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间和期限,定金合同自实际交纳定金之时开始生效。
以上便是我们对于建设工程之中常见的五类担保方式的详细解读,好地理解并运用这些工具,以此来保护自身权益,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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