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基本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3 08:23:34 117 人看过

我国的货运代理业是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有经营该顶业务执照的企业法人组织专营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因此,货运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人是一个特定的主体。货运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范围则没有限制,可以是国家机、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等。

就货运代理合同而言,因代理业务的需要,委托人,代理人乃至第三方之间会发生多种民事法律关系。与之相适应,代理人也就处于多种法律地位。当与承运人交接货物或办理催审、审证、结汇、报关、报验等手续时,因为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发生关系,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这里称代理人为货主方(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当代理人按双方约定或按有关规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洽订运输工具,以及依合同向委托人提供仓储保管、维补包装、短途运输等服务时,若缺乏代理关系形成的条件,代理则不成立。显然,要在以上多种关系中确定只适用于代理的规定是困难的。货运代理合同属服务类合同,除具有该类合同的一般特征之处,从合同主体、客体、以及合同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来看,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这里列出货运代理合同的基本条款,并作简要说明,供代理双方订立合同时参考。

(1)合同名称

应注意代理方式,是独家代理还是多家代理、是买断代理还是佣金代理。

(2)前文

前文应包括合同成立日期,当事人及订立地点、案由等。

①成立日期。通常代理合同是合同双方在同一地方签订的,一般都附有成立日期,但若是异地签署时,由于签署日期不同,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完成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生效之日为合同成立之日。

②当事人。应记载当事人的名称、住址,若为法人,应记载其种类、营业执照号码、总部所在地等。

③合同订立地。在跨国代理的争端中,合同订立地的法律是合同争端仲裁与判决的准据法。

④案由。简单说明代理合同订立的理由、经过及目的等。

(3)代理商的选任与受任

在代理合同中,委托人与代理商的关系是主从关系,委托人的授权必须经过代理商接受,代理关系才宣告成立。因此一方面委托人选任代理商,另一方面也要代理商受任代理事务,代理关系才有效。授权代理商的代理内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要明确指出是媒介代理还是缔约代理,是独家代理还是总代理。

(4)代理商的义务

代理商的义务主要有:服从委托方的指示;有订约权限时,权限的大小、范围如何;不服从指示或越权的责任。

(5)代理区域

关于代理区域一款,一般是针对独家代理而言,规定在某市场区域内,独家代理商有独家代理的权利。代理合同中规定了代理区域后,应同时规定:是否禁止委托人直接、间接将代理产品售往代理区域;是否禁止代理商在代理区域内代理、经销其他与本代理产品有竞争

(6)代理业务

应规定是货运代理、运输咨询代理或是综合代理。

(7)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条款主要包括:提供代办运输的服务;提供仓储保管的服务;提供代办行政和财政手续费用的服务;提供加工承揽方面的服务,以上服务的目的均是为了运输。运输代理人提供的服务必须与运输有关,这是运输代理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受这一限制,运输代理人不提提供诸如医疗、律师等与运输无关的服务。

(8)分代理商或辅助人的选任

分代理商是代理商所选任的代理商,辅助人则是代理商的逐鹿人员。一般代理合同应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商不得选任分代理商,若分代理商选定,则应视为是委托人的代理商之一,代理委托人行事,权利责任亦由委托人承担。

(9)最低代理销售额

这一规定是为了激发代理商工作的积极性,努力为委托人打开市场,这一条款通常是针对独家代理商而言,至于非独家代理时,通常不规定最低代理销售额。

$Page$(10)订单的处理

主要内容有:代理商无权代为接受订单或签约;代理商接受订单后应迅速转交给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订单;委托人应将接受或拒绝订单的有关事宜及时通知代理商。

(11)佣金代理费用的负担

这是运输代理合同的重要内容,必须规定支付运输代理费用的方式和比例。

(12)商情报告

代理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以信任为基础,而信任关系则是建立在双方的信息交流的基础上。代理商应向委托人报告其活动情形与市场情况。如有其他需报告者,自然应当加以具体的规定。为使代理关系密切,委托人也应将其销售计划及市场动态随时向代理商提供。此外,若委托人在价格、付款或其他有关方面需变动条件时,也应随时通知代理商,并规定这种变更从何时生效。报告时期原则上应是随时报告。然而,当事务不太多时,委托人也可规定代理商定期报告,如规定一个月或一个季度至少报告一次等。

(13)促销

代理商既然为受托人,自然应当努力推销,规定此条款是为明确这一点,这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在宣传、广告条款中,委托方应当规定,若代理商有不当宣传,即属于处理代理事务有过失,应对委托人负责赔偿责任。

(14)无形资产的保护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智力财产是委托人的无形资产,应在代理合同中予以保护。当代理合同中未对此加以规定时,代理商也无权占用委托方的智力财产权。如在商标权方面,代理合同中可以订明:代理商不得使用商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任何独资、合伙或公司和名称;代理商不可将委托方的商标用于代理合同规定外的其他用途;委托方的未注册商标,代理不得任意注册据为已有;本条款中还规定,委托方的无形资产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处理。

例如,铁路路徽就没有注册商标权。有很多个体托运点打着铁路托运(代理)的牌子经营,其实与铁路运输企业毫无关系。

(15)合同期限的规定

这一条主要应规定两点:一是合同期限的约定,即约定委托方与代理方的代理关系维持多长的时间。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各自发展的需要,代理期限的长短也随之变化。委托方若打算利用代理商打人国外市场后,再自设营销网点代替代理商的功能,这时可考虑订为期较短的代理合同。若委托方自己无力开拓市场或自设营销网点花费太大,可与代理商订立长期合作的代理合同。二是代理合同延期的方式,经过一定时间的合作,若委托方与代理商双方都对对方满意时,这时便会考虑在合同到期后,延长代理合同的有效期。这便是代理合同的延期问题。有些代理合同采取自动延期的方式,即规定代理合同在满期前的一定时期内,如当事人的一方未向对方表示终止合同的意思时,代理合同自动延期。

(16)合同的终止

如合同期满,双方未将合同延期;代理销售额未达到最低额;合同的一方破产、清算、死亡(自然人);法院勒令停业、改组、合并、转让等情况下,可终止合同。一般应规定,代理合同终止之后,不影响合同终止以前发生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在合同有效期间所接受的订单,虽然还没有交货,但仍应按照合同规定交货,佣金按原规定付给代理商。

(17)禁止受贿条款

应规定代理商不得利用其代理的地位收取贿赂,或进行私下交易。

(18)不可抗力条款

一般来说,代理商或委托方不按合同行事时,将按合同受到处罚,但若此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可免除处罚。任何一方,都可对不可抗力造成的行为失败或行为不按时不负任何责任。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命令或限制、战争(包括宣战的与未宣战的)、运动、交通阻塞、禁运、革命爆发、骚乱、罢工、瘟疫及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洪水或其他超越当事人双方控制能力的事件。

(19)通知条款

在代理合同中,应规定双方相互通报情况时使用的通知方式、通知地址,以及通知方式变动后应通知对方。行使本代理合同中的任何通知都应以传真、挂号信或快递方式寄送到通讯地址。如果任何一方改变其通讯地址,应通知对方。

(20)转让条款

一般应规定,除了有特约外,代理合同不得转让。这是由于代理合同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关系而制订的。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可转让代理合同。不过这样做,给双方一种不稳定感,故而采纳的可能性很小。

$Page$(21)准据法条款

国际运输代理中,由于委托方与代理商处在不同的国家之中,各国法律又不同,为了防止日后争执,双方必须约定以何种法律为准据法。如未约定准据法,就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来决定准据法,一般只需记载国家名称就可以了。但对于联邦制国家,由于每一邦、州各有不同的法律,因此还得规定以哪一州的法律为准据法。

(22)仲裁条款

当委托方与代理商发生冲突争执时,他们可以诉诸法律,也可由仲裁人依据双方的共同意见,做出公平合理的仲裁决。实际生活中,发生冲突时,诉诸法律不一定是最好的办法。因为诉诸法律往往手续麻烦、费用高、解决不及时,并且一场官司后,双方感情破裂,合作关系便再也维系不下去。而采用仲裁方式,手续简便、费用低、解决迅速;而且可公平、合理地解决争端;仲裁一般不会破坏双方的情感,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仍可维持下去,而且,仲裁结果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约束性效力。代理双方若同意对某些可能发生的争端采取仲裁方式时,应订立如下条款:表明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争议;仲裁的范围;规定哪些方面的争议可以采用仲裁方式,哪些方面的争议则可采用法律诉讼方式解决,仲裁地与仲裁机构;特定仲裁人或仲裁人的选任方法;仲裁的适用规则;仲裁费用的负担方法,一般是双方共同负担。

(23)管辖法院

当代理中的争执用私下解决与仲裁裁定方式都不能解决时,代理双方则会考虑诉诸法律。若代理合同中没有规定管辖法院时,当事人可以向任何法院起诉(对管辖法院有具体规定的国家除外),这时双方都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为避免双方争执不下,所以双方应预先约定。例如,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规定以英国法律为准据法,服从英国伦敦高等法院的裁判管辖。此规定不仅指出了管辖法院的所在国家为英国,而且具体到一某一法院,即英国伦敦高等法院,因而比较清、具体。

(24)完整契约条款

所谓完整契约条款是指:在达成书面的代理合同之前,代理双方可能以非书面(如口头方式)或以电报等方式达成过协议,这时就要在正式的代理合同中订立完整契约条款,规定本合同以前的一切非书面形式、电报形式的协议作废,一以合同中为准绳。若没有订立这一条款,当非书面形式与正式协议内容有所不同时,而双方有争议时,以哪一个合同为准绳便有微词了。

(25)正本条款

正本条款使用权目是:当代理双方处于不同国家之中时,销售代理合同往往以两国文字分别订立两份合同。合同意思当然是一致的,但由于国与国之间语义的细微差别及翻译水准的高低不同,两份代理合同之间或多或少在语义上有一定差别。为了统一起见,可规定某种文字的合同为合同正本,作为判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准绳。委托方与代理商一般都力求以本国文字签订的合同为合同正本。

(26)结尾条款

结尾条款通常包括如下内容:本合同中的制作份数为多少;签署日期;合同签署之后即开始生效;当事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关于当事人签名方面应注意三点: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必须加盖印章,合同才生效;由代理人代为签署时,应明确记载该代理人为委托方之代理,否则合同不生效;合同当事人为法人时,应由有代表权的代表人签名,若由无代表权的。

一、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是指在订立代理合同后。当事人一方根据情况的变化并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原代理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保险代理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当事人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代理合同。但是出于客观情况和合同当事人的需要的变化。原代理合同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而内容的变更比主体的变更更容易发生。

1.保险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保险人的变更和保险代理人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保险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的出现将导致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从我国目前状况来看。由于保险人合并、分立而导致保险人变更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保险公司的合并、分立乃至破产等情形的发生将可能增加。

(2)保险代理人的变更。

保险代理人的变更主要指法人保险代理人的变更。即保险代理公司因合并。分立而引起的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后。必须经新设公司及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变更代理合同;但因主体变更的代理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生。

2.保险代理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变更。主要表现为代理合同条款事项的具体变更。即代理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代理权限、代理险种、保险费支付方式等约定事项的变更。例如。保险人在开始选择保险代理人时。通常比较谨慎。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较窄。有的只准其代理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而很少授权其协助办理损失查勘和理赔。随着代理关系的深入及对保险代理人行为能力有更深入的了解之后。保险人可以通过变更代理合同。扩大代理的权限范围并适当增加代理手续费、改变保险费交付方式等。此外。不同保险代理人要求合同内容的变更往往集中在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上。而专业保险代理人除关心代理人手续费标准外。同时也关心代理业务范围和代理险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17: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货运代理合同下运费争议案
    申请人××轮船公司与被申请人××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合同》,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代为办理货物在上海港和黄浦港等沿海港口之间的沿海集装箱运输。申请人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后,被申请人拖欠运费,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运费。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6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运杂费及逾期支付运费所产生的利息。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于2003年1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仲裁通知,通知双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独任仲裁员,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于2003年12月19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转交给上海海事法院,由上海海事法院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裁定。2004年1月6日,申请人致函仲裁委员会,称:其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经支付
    2023-06-09
    465人看过
  • 货运代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货运代理合同的分类
    一、货运代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货运代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1.承运人要接受客户因货物运输、保管、保险等服务而支付的所有费用,也接受货运代理无法控制合同的其他费用,另一方要就此服务支付承运人佣金。2.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或者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运代理人应当按照通常的责任完成委托,特别是在授权范围内,如实报告一切重要事项。3.承担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同时,代理权不得转让给他人。二、货运代理合同的分类货运代理合同的分类如下:1.按合同的承租期限分类。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租期限分为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包运租船运输。2.按运输货物性质和特点分类,按运输货物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普通大宗货物运输和特种货物运输。3.按货物包装分类,按货物的包装状况分为散装货物(无包装)、集装箱、单元滚装运输等。三、货运代理合同
    2023-05-03
    244人看过
  • 货运代理合同与运输合同怎样区分
    当事人向货主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其身份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为运输合同,不是本解答所称的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但向货主承诺对货物运输承担类似承运人责任的,该当事人应视为承运人,其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也不是本解答所称的货运代理合同。说明依海商法理论界、实务界的通说,界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四条标准:1、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2、运输单证的签发;3、收入的取得方式;4、以往业务操作的习惯。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若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可以直接认定其身份则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合同为运输合同。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对方约定承担类似承运人责任的(如承诺货物的安全、如期到达等),审判实践中大多数仍旧作为货代合同案件处理。虽然对当事人而言,合同的名称意义不大,其最关心
    2023-06-15
    67人看过
  •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一)基本险的保险责任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其中需要说明的有:火灾包括:意外失火,如运输工具发生失火,用火设备不良等;货物自燃成灾;他人纵火;因救火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如货物遭到水渍损毁、灭失的损失;毗邻火灾波及被保险货物并造成的损失。对未直接遭受洪水泡损,但却受潮变质的被保险货物,保险人不予赔偿。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航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的货物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二)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若投保了综合险,保险人除负责基本险责任外,还负责赔偿下
    2024-04-16
    110人看过
  • 货运代理合同要如何写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受托人(乙方)_________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遵守。第一条代理事项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行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委托书》。第二条甲方义务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_________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_________
    2023-06-14
    342人看过
  • 货运代理合同的印花税
    一、货运代理合同的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综上所述,企业签订的运输代理合同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涉及缴纳印花税。二、印花税的纳税办法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用以下三种纳税办法:
    2023-06-04
    362人看过
  •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的内容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甲方(托运人)地址:乙方(承运人)地址:驾驶证编号:车牌号码: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就货物运输等问题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合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一年。到货地点:(广东潮汕地区)收货人:不定三、甲方的权利、义务。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四、乙方的权利、义务。1、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3,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伍仟元),在合同期内乙方需先满足甲方的运输要求。合同期内如乙方未履行义务甲方可将保证视为违约金。4、乙方对甲方交付承运的货物负有安全保护义务,若运输途中发生货物被盗、毁损、雨淋等,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5、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
    2023-06-12
    436人看过
  • 如何区分货运代理合同与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代理合同纠纷】如何区分货运代理合同与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向货主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其身份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为运输合同,不是本解答所称的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但向货主承诺对货物运输承担类似承运人责任的,该当事人应视为承运人,其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也不是本解答所称的货运代理合同。[说明]依海商法理论界、实务界的通说,界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四条标准:1、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2、运输单证的签发;3、收入的取得方式;4、以往业务操作的习惯。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若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可以直接认定其身份则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合同为运输合同。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对方约定承担类似承运人责任的(如承诺货物的安全、如期到达等),审
    2023-06-09
    341人看过
  • 基本供货合同
    不可抗力
    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基于甲方(本合同采购方)拟从乙方采购乙方提供的货物。基于于甲方依据乙方(本合同供货方)提交的各项资料经审查认定乙方具有向甲方供货的资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基本合同1.1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从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1.2本合同附件: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冲突时
    2023-06-08
    188人看过
  •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6年11月25日,A公司委托B公司办理货物从广州空运至德国汉堡,约定费用于货物到达目的地7天后付清,B公司遂向中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办理订舱。2006年11月26日,该批货物从广州起飞,于2006年11月29日抵达德国汉堡,产生空运费港币*元、杂项费人民币*元。2006年11月29日,B公司出具DEBITNOTE(账单)给A公司。但A公司并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B公司预付的空运费及杂项费。2006年12月19日,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B公司该批货物在目的地发现有损坏,并据此拒绝支付所欠B公司的费用。[评析]1、货损异议应在法定有效期间提出A公司称其货物损坏是由于运输过程中产生,应由国航承担赔偿责任。在收到A公司的请求后,B公司立即协助A公司向国航主张赔偿货物损失。由于根据《华沙公约》第26条第2款规定,空运货物如有损坏,目的地收货人最迟应在收货之日起14天内(就
    2022-11-11
    500人看过
  • 航空货运单内容
    1。出发机场:填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统一制定的出发机场或城市的三字符代码,该代码应与第11栏一致: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统一制定的航空公司代码。例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为999:2号运单。托运人姓名和地址:填写托运人姓名、地址、国家和联系方式。发货人账号:仅在必要时填写4。收货人名称和地址: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和联系方式。与海运提单不同,由于空运提单是不可转让的,因此“凭指示”一词不应出现。收货人账号:同第三栏。仅在必要时填写6。承运人代理人的姓名和城市(签发承运人代理人姓名和城市)7。代理商的IATA代码8。代理帐号9。出发机场和请求航线:此处的出发站应与第1栏中填写的一致。会计信息:本栏仅在采用特殊支付方式时填写11a(C,e)。收件人:分别填写第一(二、三)中转站机场的IATA代码11b(D、f)。承运人:分别填写第一段(第二段和第三段)中运输的承运人。货币:填写ISO货币代码13
    2023-05-07
    386人看过
  • 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不同点是什么
    为正确处理有关案件,在此需要将货代纠纷和货运纠纷在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方面作个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亦为过错原则,但在举证责任上属于过错推定,即一般来说,证明货物损坏非系承运人过错所致之责应由承运人自己承担,货方仅需证明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了货损事实即可,对承运人有无过错无须举证。而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这与本案中原告要求国泰公司赔偿损失时的情形正好相反。
    2023-06-15
    453人看过
  • 货物运输协议范本有哪些内容
    一、货物运输协议范本有哪些内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如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国家有统一的运输合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5、货物的重量;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8、收货地点;9、违约责任;10、费用的承担;11、包装要求;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二、货物运输协议的分类对货物运输协议,
    2023-04-12
    474人看过
  •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班的基本内容
    合同管理制度总则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的签订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
    2023-12-06
    179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基本内容合同范本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0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
    • 国内货运代理合同是怎样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1
      关于国内货运代理合同的特点 就货运代理合同而言,因货物进出口的需要。委托人、货运代理人乃至第三方之间会发生多种民事法律关系。与之相适应,货运代理人也就处于多种法律地位。当与海上承运人交接货物或办理催证、审证、结汇、报关、报验等手续时,因为货运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发生关系,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这时称货运代理人为货方(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合适的。但当货运代理人按双方约定或按有关规定须以自己的名
    • 货运代理合同下运费争议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0
      申请人××轮船公司与被申请人××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合同》,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代为办理货物在上海港和黄浦港等沿海港口之间的沿海集装箱运输。申请人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后,被申请人拖欠运费,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运费。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6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运杂费及逾期支付运费所产生的利息。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于2003年12月1
    • 怎么区分货运代理合同与运输合同
      香港在线咨询 2024-08-26
      当事人向货主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其身份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为运输合同,不是本解答所称的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但向货主承诺对货物运输承担类似承运人责任的,该当事人应视为承运人,其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也不是本解答所称的货运代理合同。说明依海商法理论界、实务界的通说,界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四条标准: 1、当事
    • 货运代理人是货运代理人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7
      你讲得问题太抽象了。我只能就事论事回答你,遇到你所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就是确认接收进口方或者出口方的委托与承运人(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就是货运代理人。如果是海洋运输的,以是否出具海洋分提单确定是货运代理人还是契约承运人,如果没有出具提单的是货运代理人,出具了,则属于契约承运人;如果是空运的,全部都是货运代理人。这是一个概况,但是货运代理行业相当复杂,你的问题缺乏针对性,所以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