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救助金、帮困助学金、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等;
(7)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10)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1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14)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政府发放的老年补贴、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
(15)归侨生活补助费;
(16)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虚报瞒报家庭收入5年内不受理申请
日前,《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从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该办法,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不仅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5年内也将不再受理其申请。
自住房人均低于18平方米符合条件者可申请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到底哪类人群才能申请廉租房呢?办法明确了具体的申请资格。
办法要求,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含2倍);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以下(含10倍),且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另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办法明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租住的廉租房不可擅自转租出借调换
办法要求,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采取合同管理,租金核减采取年审管理。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或实施租金核减当月,主动向镇(街)建设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对经核查及年审不符合条件的,采取以下退出机制: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从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赁市直管公房的,从下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应予腾退。
记者特别注意到,申请人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将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申请。市住建局将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申请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已经采取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建设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故意损坏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原标题:东莞市民虚报瞒报家庭收入,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廉租住房)
《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核算家庭收入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等;
2、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3、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临时性救济金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
4、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医疗救助金;
7、社会为特殊困难群众捐赠的款物;
8、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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