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有对外经营权企业:
现将财政部财外字(1997)8号《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单位。请你
单位结合财政部财外字(1995)259号通知规定严格遵照执行。
此通知适用于各有对外经营权企业经营或兼营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
作、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单位。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外
事财务处。
请各单位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驻在国(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
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具体办法,并于1997年5月31日以前报送到市
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备案。
【章名】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
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8号
)
国务院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财政部、外经贸部以财外字〔1995〕259号文颁布了《对外经
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管理
费和手续费做了最高限额的规定,对于保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健康发展
,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现随着业务的不断发
展,需要对该办法做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为此,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
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同时,为了同国际上对这部分收费的称谓保持一致,《补充规定》中将
“管理费和手续费”统称为“服务费”。
请你单位将本《补充规定》转发给所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并监督其
认真执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
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权经营
外派劳务业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有效《外派劳务许可证
》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派劳务人员是指经企业组织在国(境)外为国
(境)外雇主提供服务的个人,包括已派出和已经招收而尚未派出的个人
。
第四条对于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
务人员,企业可以向其收取服务费(即管理费和手续费),原工作单位可
以从服务费中提取补偿费。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扣除驻在
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下同)的25%。补偿费提取的比例由企业与
原工作单位商定。
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
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指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
的外派期间的合同,下同)工资的12.5%。
对于与企业具有劳动合同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
过劳务合同工资的25%。
第五条企业收取服务费原则上应在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一次性收取
。一次性收取有困难的,由企业与劳务人员协商解决。
根据我国国情,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劳务人员
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派人单位为外派劳务人员保留工作岗位及仍在国内享
受的某些福利待遇。
第六条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
训费、差旅费等,均由外派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
企业可预先收取上述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未用完部分应如数退
还,超额部分由外派劳务人员补交。因不可抗力造成外派劳务人员未能派
出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企业已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已包括企业在国(境)内、外管理外派劳
务人员的费用,企业不得在收取的服务费及第六条规定的费用之外,以任
何理由另行收费。
第八条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未能履行、部分未能履行、雇
主拒绝或拖延支付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所得,如非因外派劳务人员责任造成
,企业应负责交涉。交涉不成,企业除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外,还应
按执行合同时间比例赔偿劳务人员负担的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费用。
由外派劳务人员违反劳务合同引起的上述后果,外派劳务人员则无权
要求减收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及其自行负担的费用。
第九条外派劳务人员按约定交纳服务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
费等归外派劳务人员所有。雇主通过企业支付的,企业应及时支付给外派
劳务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十条为保证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劳务合同,企业可以向外派劳务人
员收取不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总额20%的履约保证金。
外派劳务人员履行了劳务合同并按期回国的,企业应如数退还履约保
证金本息。
外派劳务人员未能履行劳务合同或滞留不归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
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不得早于外派劳务人员取得出国签证的时
间。
第十一条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应就上述事项及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
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向外派劳务人
员出示同国(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外经贸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通
报批评、吊销外派劳务经营许可证,乃至终止、取消经营权等处罚。企业
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如数退还外派劳务人员,无法退还的应予以没收
。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与本规定有抵
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是怎样的?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28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或者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清算工作。清算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和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派人监督。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
-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1-12(一)外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二)外资企业的产品销售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
-
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境外投资限制的规定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26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