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丈夫不尽陪护、照顾之责,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丈夫吴先生给付妻子许女士2006年7月18日至2009年6月的扶养费1.4万元;2009年7月起每月负担许女士扶养费600元;并支付许女士自理部分医疗费2793.60元。
2004年3月,吴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同年5月,许女士因右下肢恶性神经鞘瘤而入院治疗,至同年6月29日出院。之后,许女士又先后5次入院治疗。而丈夫吴先生只在许女士第一次入院治疗期间尽了陪护、照顾之责。后因许女士疾病的原因,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06年7月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吴先生曾3次起诉法院要求与许女士离婚,均未获法院支持。另查明,许女士经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父系重残无业,其母无工作,家庭经济困难。现许女士虽每月有400元低保保障,但须交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而吴先生每月收入1500余元。2008年12月,许女士向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许女士诉称,自己被确诊右腿部患恶性神经鞘瘤后,先后6次住院治疗,作为丈夫的吴先生仅在第一次住院时陪护,之后非但不照顾,不承担自己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反而3次起诉离婚,希图逃脱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自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请求判令吴先生承担每月扶养费800元及医疗费4.4万余元。
吴先生辩称,许女士患病后,自己尽了扶养义务,现许女士所患疾病已治愈,属于康复调理阶段,且许女士属城镇低保,有稳定收入,请求驳回许女士之诉。
法院认为,许女士与吴先生经婚姻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夫妻之间除应相互忠实与尊重以外,在日常生活中还应互相帮助与支持,尤其是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更应在生活上予照顾、经济上予帮助、精神上予以慰籍,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现许女士因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窘迫,吴先生理应尽其所能乃至降低自身的生活水平而承担起扶养、帮助之责。故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定吴先生应负担的扶养费数额,且吴先生应对双方分居后许小姐自理部分的医疗费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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