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将内资企业的隐名出资总结为三种:(一)冒名隐名出资(二)参与经营隐名出资(三)完全隐名出资。
针对第一种情形,出于保护被冒名的不知情人利益,应当按照实际主义规则和责任自负的原则确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并要求其承当对名义股东和公司外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针对第二种情形,应根据是否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有不同的处理。如果该隐名投资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商隐名投资国家禁止外商进入的领域或者是公务员隐名投资企业,原则上都应认定无效,该种情形下的隐名出资人的保护就不能是简单的隐名出资协议安排,而应通过更为复杂的合同安排,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果并未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实际主义原则应当认定隐名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
针对第三种情形,由于该隐名投资协议不为公司知晓,公司其他股东也不知情,因此纯粹是“二人协议”,对公司其他股东没有约束力,不能够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隐名投资人只能根据双方的协议安排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隐名出资人的股权如被名义股东转让,抵押等,法律救济将变得较为困难。
股东资格是如何认定的?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中记载有股东名称或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而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同样,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条件或实质条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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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通常由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共同制定和签署。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经过相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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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如何认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12隐名出资人可以依据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者其他出资事实证明其为真正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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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6内资企业隐名出资人股东地位和责任的认定既要考察公司对外公示的材料,又要区分具体的事实情形,应当形式主义规则与实质主义规则兼顾。笔者根据办案经验,将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情形总结如下:一、隐名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知情。二、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中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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