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该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民法典》规定: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以作业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其构成要件只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我国《民法典》列举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7项。但不局限于这7项情况,只要在性质上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均可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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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度危险责任?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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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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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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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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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需要承担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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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活动致害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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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只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时才能从事的活动。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免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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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哪些作业活动江西在线咨询 2024-11-10高度危险作业是指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中规定,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占有人或使用人不需要承担责任。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占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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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的法律特征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3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应具备以下两个特征:其一,它是一种合法行为,至少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人类为了享受现代科技文明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就必须允许从事某些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以及高速运输工具的存在和发展,并赋予它们合法性。构成民法通则第123条所称的高度危险作业,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加害人所从事的是一种非法的高度危险作业(如在北京市XX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其所造成的损害,不适用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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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作业时造成周围人伤害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9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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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品的致害责任有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03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