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1日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第二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三条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第五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第六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第十条本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解释全文
469人看过
-
最新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135人看过
-
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106人看过
-
最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140人看过
-
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问答
442人看过
-
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129人看过
家庭关系亦称家庭人际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固有的特定关系。表现为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同联系方式和互助方式,是联结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 更多>
-
拐卖妇女儿童最新司法解释湖北在线咨询 2021-12-05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无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立
-
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司法解释甘肃在线咨询 2021-12-31《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主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3)通奸被拐卖妇女;(4)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5)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绑架妇女、儿童;(6)盗窃婴儿;(7
-
拐卖妇女儿童罪解释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3-05拐卖妇女儿童罪解释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及司法解释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6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