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承租人不能改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30:08 240 人看过

1。产权转让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天津。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只有一人可以申请转让公房使用权。符合转让条件的人员超过两人(含两人)的,应当在申请转让前达成协议。符合转移条件的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以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租赁权或者处分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重置管理单位应当回购、代理转让公有住房住房。公共住房承租人死亡的认定有两种新方式:一种是公共住房租赁,另一种是指定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户籍亲属在死亡后继续承租公共住房。二是公房承租人生前未明确承租人,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死亡的,死亡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如果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具备过户资格的人员,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天津各大报纸上刊登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调剂。

配偶、子女、父母死亡的其他户籍亲属,经公证同意放弃承租人,同意转让给其他亲属的,也可以申请转让。只有一人符合过户条件的,可以出具公证过户书。

承租人二次或者七次不得变更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到现场调查。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房承租人:公房租赁未签订合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成套独立租赁住房已转为集团住房;申请人在本市无户籍。国家和本市不得改变的其他情形。第三,有关于家庭合并和家庭分割的规定。

同一楼层同一套或相邻的非成套公共住房,有两套(含两套)以上的公共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合租。户口应当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印章、公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和配偶的户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承租人和子女登记,父母户籍、父母关系公证。

承租人或与承租人一起居住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分居。分户申请不得将成套单用途住房改为成套合伙住房,房屋租赁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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