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桥”共同海损分摊争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21:54 151 人看过

摘要:一艘从事沿海运输的船舶在航行中与另一艘船舶相撞。双方承担碰撞过失责任后,沿海运输船舶所有人应当起诉并要求所运输货物的所有人分担共同海损。海事法院认为,船舶碰撞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由碰撞过错方赔偿。本案中的共同海损没有确定,因此它拒绝了索赔。【案件】原告:*银发船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秦皇岛市人民防空平战结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民防空办公室)。被告:*岛市供销合作贸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被告:东莞**生产资料开发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生产资料公司)。1995年3月5日,**公司与**岛材料回收公司签订了沿海运输合同,同意**公司所属的“龙桥”船将**岛材料回收公司的玉米、水泥等货物从秦皇岛港运至蛇口港。同年2月28日、3月7日和10日,**岛物资回收公司以其分公司**物资业务部的名义,分别与人民防空办公室、供销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签订了特许协议,规定水泥、玉米、豆粕、,航母防空办公室、供销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的大豆和其他货物从秦皇岛港运往蛇口港。20日,“龙桥”号在秦皇岛港装载8995.80吨大豆、玉米、水泥、豆粕和玻璃后驶往蛇口港。其中,第四舱装人防办公室袋装水泥3900吨,第五舱底舱上部装供销公司玉米670.16吨,第二舱装豆粕585.38吨,第五舱底部装载了989.74吨来自生产资料公司的大豆。在“第二十四”2325小时,“龙桥”号船驶向香港东部海域,与一艘名为“诺斯威尔”的帆船相撞。“龙桥”船51-74号架左舷舷墙和支架严重变形和局部开裂,部分甲板侧板和横梁也被撕裂和严重变形;左舷第五个货舱的侧板在58-66处弯曲,一个约620mm-630mm的孔破裂,导致大量海水涌入。第二十五,“龙桥”抵达香港夏威夷湾的锚地。根据香港海事局和中国**社香港分会的要求,“龙桥”船在香港海域进行了临时抢修,并于4月29日开始将“第五号船舱”的货物转移至“新港1号”驳船,由“新港1号”运输。于4月5日开往蛇口港。8日,“龙桥”号被拖轮拖至蛇口港。16日,“龙桥”号靠泊卸货,5月18日卸货完毕。"龙桥"号上人防办,供销公司,生产资料公司的货物因船舶进水或运输周期延长,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龙桥”号在蛇口港卸货期间,对孔进行了修补并堵漏**人防办、供销公司和公司要求的生产资料公司分担的共同海损损失为打捞、卸荷、运输等费用,"龙桥"号船相撞后的修理等费用和损失。1996年7月16日,**公司与“northferry”东部就碰撞责任达成协议。**公司应承担40%的碰撞责任,“北渡轮”以东应承担60%的碰撞责任**公司于1995年10月17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在“龙桥”号船舶发生碰撞后,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导致共同海损。要求人防办分摊共同海损份额14万元,供销公司分摊共同海损份额21.7万元,生产资料公司分摊共同海损份额5.2万元。人防办,供销公司,生产资料公司均答复说,根据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是严格的过错责任制度,,只要承运人有过错,就必须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本案事故为两艘相互作用的船舶相撞,且**公司在碰撞中有过错,因此本案共同海损分摊的依据不存在。请求拒绝**公司的索赔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审理】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的一般事故是由**公司的“龙桥”船与另一艘帆船相撞造成的。碰撞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碰撞责任方赔偿,不构成共同海损**本公司主张共同海损,并要求人民防空办公室、供销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分担共同海损费用,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不受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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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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