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8 10:01:27 123 人看过

一、诉讼请求的变更

诉讼请求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以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当事人提交证据是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并不一致。此种情形下应该允许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基础上,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亦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义务。理由有:一是不同的人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诉讼行为的效力认定可能不同,甚至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而当事人及其律师从自身利益出发,尤其可能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形成偏向自身的意见。此种情形下,当然以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为基础,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判断认定证据皆应围绕法院确认的法律关系和争点进行,所以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二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社会公众的诉讼水平不高,法律知识较低,当事人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民事诉讼行为的效力认识难以清楚、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因财力问题不能聘请律师,故允许当事人更改诉讼请求,法院应就诉讼请求变更及理由向当事人阐明。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基于各种情形不愿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继续进行原诉讼。在事实清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今后就此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依据指引: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第三十四条愿书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环猎调查网讯:诉讼请求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以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当事人提交证据是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并不一致。此种情形下应该允许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基础上,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亦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义务。理由有:一是不同的人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诉讼行为的效力认定可能不同,甚至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而当事人及其律师从自身利益出发,尤其可能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形成偏向自身的意见。此种情形下,当然以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为基础,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判断认定证据皆应围绕法院确认的法律关系和争点进行,所以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二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社会公众的诉讼水平不高,法律知识较低,当事人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民事诉讼行为的效力认识难以清楚、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因财力问题不能聘请律师,故允许当事人更改诉讼请求,法院应就诉讼请求变更及理由向当事人阐明。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基于各种情形不愿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继续进行原诉讼。在事实清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今后就此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依据指引: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第三十四条愿书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格的起诉应包括适格原告、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在符合程序要求的情况下,诉讼请求可依当事人请求或经人民法院释明后由当事人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其法律后果相当于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确定案件的争点。

二、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是多久还有变更诉讼请求有几次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该规定已实行多年,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笔者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甚至一些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变更诉讼请求的概念,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活动的严肃性。笔者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便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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